lawpalyer logo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欠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9 日
  • 法官
    姚怡菁
  • 法定代理人
    許紋魁、鄭麗芬

  • 當事人
    三冠王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大同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76號原   告 三冠王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紋魁 訴訟代理人 林澤鴻 被   告 大同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麗芬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第24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未依約返還設備及繳交欠費,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設備金額及給付積欠費用等語,惟本件兩造均為法人,並合意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情,有兩造簽訂之台南市基站專線電路租賃服務契約書在卷可證,則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兩造合意所定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書 記 官 廖美玲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字第7…」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