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142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420號
- 原告
- 台南壹貳捌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博仁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鴻霖精密機械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鴻霖精密機械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6,349 元,應繳裁判費5,070 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570 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