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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1642號

返還鋼瓶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周佳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642號

原告
加發氣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士勛
被告
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鋼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氧氣鋼瓶18支、乙炔鋼瓶15支,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佳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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