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168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680號
- 原告
- 耀毅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清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3,4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高雄簡易庭法 官 黃悅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