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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17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薪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7 日
  • 法官
    宋恩同
  • 法定代理人
    辜昭南

  • 原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753號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昭南 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薪資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林淑媛即力信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林淑媛即力信工程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942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宋恩同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書 記 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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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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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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