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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178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周佳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781號

原告
宮田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仁助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朱玲玲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繳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併於上開期限內提出準備書狀,書狀及所附證物均須附繕本,以利送達被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佳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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