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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1989號

給付仲介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周佑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989號

原告
港隆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俊賢

原告因給付仲介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美華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600元,應

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

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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