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198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989號
- 原告
- 港隆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俊賢
原告因給付仲介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美華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600元,應
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