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211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2113號
- 原告
- 大高雄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埔
- 原告
- 朱湘蘋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麗生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4,000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6,9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211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麗生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4,000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6,9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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