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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462號

給付尾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姚怡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462號

原告
寰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輝泉

原告因請求給付尾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統興水電工程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統興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825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

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書 記 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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