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586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姚怡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586號

原告
許永武
原告
許金昌
被告
高豐國際開發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祥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係請求被告將坐落高雄市○○○段0000地號土地之朱豐大廈編號4 樓G 號房屋乙戶(下稱系爭房屋)約10.51建坪移轉登記予原告。備位聲明則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系爭房屋之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19萬元及利息。因原告就本件起訴客觀上可獲得之利益,乃系爭房屋之所有權或其買賣價金,其先位、備位聲明可得之利益同一,即均係系爭房屋之價值,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以系爭房屋之買賣價金核定為19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廖美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