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58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586號
- 原告
- 許永武
- 原告
- 許金昌
- 被告
- 高豐國際開發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祥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係請求被告將坐落高雄市○○○段0000地號土地之朱豐大廈編號4 樓G 號房屋乙戶(下稱系爭房屋)約10.51建坪移轉登記予原告。備位聲明則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系爭房屋之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19萬元及利息。因原告就本件起訴客觀上可獲得之利益,乃系爭房屋之所有權或其買賣價金,其先位、備位聲明可得之利益同一,即均係系爭房屋之價值,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以系爭房屋之買賣價金核定為19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