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8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10 日
- 法官周佳佩
- 當事人林羣富即決戰時刻企業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853號原 告 林羣富即決戰時刻企業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吳順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李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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