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98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982號
- 原告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訴訟代理人
- 蔡政儒
- 被告
- 佳禾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李阿香
- 被告
- 人
- 被告
- 駿霖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謝佳宏
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新臺幣(下同)53,470元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項分別請求5,299,950 元及5,299,950 元,是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0,599,900元(計算式:5,299,950 +5,299,950 =10,599,9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280 元,扣除上開繳納之53,470元裁判費,尚應補繳51,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