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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司雄補字第26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雄補字第26號

聲請人
林子晴
聲請人
林君瑜
聲請人
聲 請 人兼
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劉貴珍
聲請人
王美花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淑真即千真玻璃工程行、名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8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 元。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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