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司雄補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雄補字第26號聲 請 人 林子晴 聲 請 人 林君瑜 聲 請 人兼 上 二 人之 法定代理人 劉貴珍 聲 請 人 王美花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淑真即千真玻璃工程行、名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8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 元。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