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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勞簡字第19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林記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勞簡字第19號

原告
高鵬飛
訴訟代理人
林岡輝律師
被告
得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開
訴訟代理人
梁世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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