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勞簡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28 日
- 法官林記弘
- 法定代理人宋劉秀美
- 原告曾增鴻
- 被告張高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勞簡字第26號原 告 曾增鴻 訴訟代理人 陳勁宇律師 被 告 張高松 禾旺倉儲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劉秀美 訴訟代理人 宋葳葳 宋湛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五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書 記 官 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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