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勞簡字第6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勞簡字第69號
- 原告
- 吳昱潔
- 被告
- 海洋天堂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煒瑤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10 元。惟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非屬前項所列之訴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計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法院辦理勞資爭議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99,054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將15,014元提撥至原告之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之個人專戶,依上開規定,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314,068元(計算式:299,054元+15,014元=314,0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 元,其中請求工資補償及特別休假工資合計275,166 元部分(計算式:268,866 元+6,300 元=275,166 元)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980 元之1/2 即1,490 元,是本件原告起訴時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30 元【計算式:3,420 元-(2,980 元×1/2 )=1,930 元】,原告僅繳納1,710 元,尚欠22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