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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小字第173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翁熒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小字第1732號

原告
林羣富即決戰時刻企業行
被告
張吳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月1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 份在卷足據,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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