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年度雄小字第1850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訴訟代理人
- 許真美
- 訴訟代理人
- 余碧菭
- 被告
- 竣建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王敬義
- 被告
- 人
- 被告
- 王慧瑛
上列當事人間104 年度雄小字第185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4 年10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6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二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