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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年度雄小字第185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林記弘林記弘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許真美
訴訟代理人
余碧菭
被告
竣建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王敬義
被告
被告
王慧瑛

上列當事人間104 年度雄小字第185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4 年10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6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二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法   官 林記弘

  書 記 官 王壹理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

法 官 林記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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