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小字第18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小字第1862號原 告 東元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訴訟代理人 蔡漢柏 被 告 蔡佩姍 上列當事人間104 年度雄小字第1862號請求清償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民國一○五年二月五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五年三月三日上午十時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彭志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