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小字第20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小字第205號
- 原告
-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家毓
- 被告
- 家福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金龍
- 訴訟代理人
- 陳秀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就主文第一項「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壹拾叁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肆拾壹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事實及理由」欄中業已認定原告得向被告請求給付之扣押款為新臺幣(下同)15,641元,並註明請求該金額之計算式為其依據明確,有本院民國104 年6 月12日雄小字第205 號判決可參,足見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