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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小字第2358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曾建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小字第2358號

原告
台和冷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花
被告
達麗(INDAH LESTARI)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為印尼國籍,居留證上所載居留地址為屏東縣屏東市○○里○○0000號,此有被告之護照及居留證影本在卷可查,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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