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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小字第31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林記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雄小字第316號

原告
龍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枝昌
訴訟代理人
魏宜哲
被告
斌統教育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景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叁仟玖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小額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55 條第1 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5,420元及自民國103 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於本院審理中減縮為33,929元及自103 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原告之地區經銷商,原告為出版社,兩造間簽訂有買賣契約,並約定由原告出書與被告,被告則給付貨款,並按月結算。而被告先後積欠貨款2 筆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6,870元及45,420元,共積欠72,290元(下稱系爭債務),惟因嗣後被告有退貨之情形,系爭債務即應扣除原告退款之38,361元,故退款之金額先用以抵充26,870元之債務後,剩餘之11,491元(38,361元-26,870 元=11,491 元)則用以抵充45,420元之債務,從而,系爭債務尚有33,929元(45,420-33, 929 =11,491元)未清償。而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下稱系爭支票)與原告作為給付貨款之用後,扣除前揭抵充之金額,故系爭支票債權僅餘33,929元,詎原告持系爭支票於103 年11月10日提示後竟未兌現。為此,爰依票據及買賣契約法律關係,併予主張而為選擇合併,請求擇一為原告勝訴判決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被告於103 年11月間退回3 萬餘元之參考書,原告並未結算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26 條、第133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上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原告公司對帳單、統一發票為證(見本院卷第4 至5 頁、第21至33頁、第58頁),經本院核對無訛,要信兩造間確曾成立買賣契約,貨款共計72,290元,被告並因此簽發系爭支票作為給付系爭債務之用。再查,被告抗辯有退貨3 萬餘元之事實,有前揭對帳單記載退貨38,361元可考(本院卷第32頁),且為原告所自承,亦信原告應退款38,361元予被告無訛。據此,原告主張系爭債務原為72,290元,因扣除原告退款予被告之金額後,系爭債務及系爭支票剩餘之債權均僅餘33,929元,自堪信為真實。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3,929元及自系爭支票提示日翌日即103 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本件主張,係在單一聲明下依票據或買賣法律關係,請求本院依單一之聲明而為裁判,此為訴之選擇合併,而本院就原告之聲明既已依票據法律關係准許原告所請,就買賣契約法律關係是否有理由即無庸審酌,附此敘明。

五、本件勝訴部分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訴訟費用計算書: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合計 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發票人│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發票日      │票據號碼  │
│      │              │(新臺幣)│            │          │
├───┼───────┼─────┼──────┼─────┤
│斌統教│103 年10月31日│45,420元  │103 年10月31│PP0000000 │
│育用品│              │          │日          │          │
│有限公│              │          │            │          │
│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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