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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小字第394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宋恩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小字第394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簡印廷
被告
即反訴原告
乙太知識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坤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宋恩同

書 記 官 陳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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