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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劉熙聖劉熙聖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迅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欽
被告
本草堂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竣宇

上列當事人間104 年度雄小字第556 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5 月7 日上午9 時15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1日下午4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四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民國103 年8 月2 日及同年月29日委託原告施作址設高雄市前鎮區○○路0 ○00號13樓及高雄市○○區○○○街00號之辦公室清潔打掃工程,約定承攬報酬各為新臺幣(下同)12,500元及5,500 元,原告均已依約施作完畢,詎被告迄今仍未支付報酬,尚積欠18,000元未給付,履經催討均未獲置理,為此爰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報價單、電子郵件、工程驗收單、請款單等為證,經本院核閱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訴訟費用計算式: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 350元合計 1,35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劉熙聖

  書 記 官 黃國忠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法 官 劉熙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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