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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字第1178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饒志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1178號

原告
莊玉燕
訴訟代理人
郭貞君
被告
積一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維庭
訴訟代理人
謝清棕

      江志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以本院105 年度雄再簡字第4 號再審之訴事件(下稱系爭再審之訴)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於系爭再審之訴終結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於105 年6 月21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因系爭再審之訴業已終結,業據本院調取卷宗核閱屬實,揆諸前揭意旨,本院依職權撤銷該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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