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字第117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1178號
- 原告
- 莊玉燕
- 訴訟代理人
- 郭貞君
- 被告
- 積一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維庭
- 訴訟代理人
- 謝清棕
江志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以本院105 年度雄再簡字第4 號再審之訴事件(下稱系爭再審之訴)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於系爭再審之訴終結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於105 年6 月21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因系爭再審之訴業已終結,業據本院調取卷宗核閱屬實,揆諸前揭意旨,本院依職權撤銷該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