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字第1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118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上大蒙歌瑪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吉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百世可樂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 年度雄簡字第118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書 記 官 王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