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字第118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林記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118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上大蒙歌瑪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吉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百世可樂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 年度雄簡字第118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