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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字第119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彭志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1191號

原告
洪頌凱
被告
懋陽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智
被告
陳郁佳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雄簡字第1191號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民國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五年二月二日十四時四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彭志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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