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字第119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1194號
- 原告
- 愛河不動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明水
- 訴訟代理人
- 陳儷方
- 被告
- 許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即上訴人對於民國一○五年三月四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2,000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5,1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