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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字第1281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曾建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128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仁心即富利工程行

      鍾朝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皇盟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60,27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8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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