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字第128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128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仁心即富利工程行
鍾朝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皇盟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60,27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8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