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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字第138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陳奕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1381號

原告
鉦鋒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峰禪
被告
光輝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佳儒
訴訟代理人
黃勇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1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暨正本,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應刪除「訴訟代理人黃柏勝住高雄市三民區市○○路○○○號七樓之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民國105 年4 月19日所為之判決當事人欄誤載有「訴訟代理人黃柏勝住高雄市三民區市○○路000 號7 樓之1 」,係屬顯然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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