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字第15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1500號原 告 天青聯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美秀 訴訟代理人 李琁隆 李日隆 黃寶賢 被 告 林松村 馮俊仁 馮麗如 馮蘭媖 馮還文 馮懷元 馮士賢 吳虹慧 馮明德 馮明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民國105 年4 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三、四關於「吳紅慧」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吳虹慧」。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書 記 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