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字第150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1500號
- 原告
- 天青聯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美秀
- 訴訟代理人
- 李琁隆
- 訴訟代理人
- 李日隆
- 訴訟代理人
- 黃寶賢
- 被告
- 林松村
馮俊仁
馮麗如
馮蘭媖
馮還文
馮懷元
馮士賢
吳虹慧
馮明德
馮明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民國105 年4 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三、四關於「吳紅慧」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吳虹慧」。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