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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字第1500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曾建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1500號

原告
天青聯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美秀
訴訟代理人
李琁隆
訴訟代理人
李日隆
訴訟代理人
黃寶賢
被告
林松村

      馮俊仁

      馮麗如

      馮蘭媖

      馮還文

      馮懷元

      馮士賢

      吳虹慧

      馮明德

      馮明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民國105 年4 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三、四關於「吳紅慧」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吳虹慧」。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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