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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字第15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周佑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157號

原告
偉興空調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田緞
訴訟代理人
曾駿榆
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律師
被告
恆聚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卓君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茆怡文律師

      張競文律師

      蔡琇如律師

      陳昊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八月四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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