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字第15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157號
- 原告
- 偉興空調設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田緞
- 訴訟代理人
- 曾駿榆
- 訴訟代理人
- 汪玉蓮律師
- 被告
- 恆聚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陸卓君
- 訴訟代理人
- 林石猛律師
茆怡文律師
張競文律師
蔡琇如律師
陳昊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八月四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上正本與原本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