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字第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157號原 告 偉興空調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田緞 訴訟代理人 曾駿榆 汪玉蓮律師 被 告 恆聚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卓君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茆怡文律師 張競文律師 蔡琇如律師 陳昊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八月四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書 記 官 何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