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字第16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163號
- 原告
- 紐頓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文博
- 被告
- 八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蔚羚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為私法人,主營業所設在基隆市○○區○○街000巷0 弄0 號8 樓,此有被告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另兩造間契約並未約定履行地,亦無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書面,且經被告聲請本院移轉管轄陳明在卷,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之主營業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