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字第183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1838號
- 原告
- 謝顏阿珍
- 被告
- 山海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王麗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12日以104 年度雄補字第1333號裁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990 元,該裁定業於104 年8 月17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尚未繳納,有本院高雄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