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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字第1945號

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楊博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1945號

原告
李旻婉
被告
喜越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顯琪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0,000 元(即公司變更登記表登記原告出資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原告僅繳納2,100 元,尚應補徵3,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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