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字第194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1945號
- 原告
- 李旻婉
- 被告
- 喜越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顯琪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0,000 元(即公司變更登記表登記原告出資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原告僅繳納2,100 元,尚應補徵3,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