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字第216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2168號
- 原告
- 高嘉宏
- 被告
-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係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21樓,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遞狀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