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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字第2341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劉傑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2341號

原告
簡曉育
訴訟代理人
簡薇玲
被告
黃香瑾即黃樹桃
訴訟代理人
包喬凡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黃香謹」記載,應更正為「黃香瑾」。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傑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掌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字第2341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