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字第234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2341號
- 原告
- 簡曉育
- 訴訟代理人
- 簡薇玲
- 被告
- 黃香瑾即黃樹桃
- 訴訟代理人
- 包喬凡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黃香謹」記載,應更正為「黃香瑾」。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