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年度雄簡字第24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19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陳侑成 被 告 李國勇即竟宏企業社 陳秀如 上列當事人間104 年度雄簡字第2482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5 年1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2 月19日下午4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林記弘 書 記 官 王壹理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柒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李國勇即竟宏企業社(下稱被告李國勇)於民國103 年2 月12日邀同被告陳秀如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65萬元,借款期間自103 年2 月12日起至105 年2 月12日止,並約定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2.625%計付利息,如遲延繳納,則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自104 年9 月12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迄今尚欠如主文第1 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款契約、授信約定書、客戶信用查詢、交易明細查詢、存放款利率查詢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李國勇對原告之主張並不爭執,而被告陳秀如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王壹理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書 記 官 王壹理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440元 合計 1,4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