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9 分鐘讀完 全文 3,12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字第2526號

返還鋼瓶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劉熙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雄簡字第2526號

原告
加發氣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士勛
被告
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國
訴訟代理人
莊雅婷
被告
沅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偵亦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鋼瓶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返還如附表一所示之乙炔鋼瓶玖支、氧氣鋼瓶壹拾壹支予被告沅洽企業有限公司,並由原告代位受領。

被告沅洽企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元。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沅洽企業有限公司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2 、3 款定有明文。查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晉欣公司)應償還氧氣鋼瓶18支、乙炔鋼瓶15支共計33支,嗣於本院審理中追加被告沅洽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沅洽公司)為本件當事人,並變更訴之聲明為:(一)晉欣公司應返還如附表一所示之乙炔鋼瓶9 支、氧氣鋼瓶11支予沅洽公司,並由原告代位受領。(二)沅洽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9,500元,晉欣公司對於原告之訴之變更追加並無意見,且審酌追加之訴與原起訴之請求,基礎事實同一,且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與法尚無不合,自可准許。

二、沅洽公司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沅洽公司承包晉欣公司位於屏東機場廠區之工程,而於104 年間向原告購買氧氣及乙炔作為切割鋼筋之用,原告遂交付沅洽公司用以承裝氣體而如附表一、二所示共計33支之18支氧氣鋼瓶及15支乙炔鋼瓶(下稱系爭鋼瓶)。詎沅洽公司於104 年8 月間因經營不善,遂棄置系爭鋼瓶於屏東機場工地內。經原告至晉欣公司之工地清點後,系爭鋼瓶僅如附表一所示之鋼瓶尚存留於工地內,如附表二之鋼瓶業已遺失,依原告與沅洽公司所簽訂契約第5 條約定:「沅洽公司應於借用後3 個月內返還鋼瓶與原告、若遺失應以高雄市高壓氣體商業同業公會訂定之價額賠償(氧氣鋼瓶4,500元、乙炔鋼瓶3,000 元)」,沅洽公司即有返還如附表一所示鋼瓶及賠償如附表二鋼瓶合計49,500元之義務。然經原告聯絡沅洽公司請求返還及賠償均未獲置理,又晉欣公司以其與沅洽公司間訂契約及善意占有系爭鋼瓶為由,無法直接返還系爭鋼瓶予原告,是沅洽公司於工期後怠於向晉欣公司請求返還鋼瓶已害及原告之權利,且遺失如附表二所示之鋼瓶,爰依民法第767 條、原告與沅洽公司及被告間簽訂之工程契約、第242 條之規定,訴請晉欣公司返還如附表一之鋼瓶予沅洽公司而由原告代位受領,並請求沅洽公司賠償無法返還之鋼瓶價額合計49,500元,而聲明: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晉欣公司對於原告主張均自認不爭執、沅洽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氣體買賣契約書、高雄市高壓氣體商業同業公會賠償價目表、鋼瓶清單、清點照片及清單、晉欣公司及沅洽公司工程契約書為證,晉欣公司對於應返還鋼瓶予沅洽公司並由原告代位受領乙節均自認不爭執(本院卷第76頁),而沅洽公司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原告與沅洽公司及被告間契約、民法第242 條規定,請求晉欣公司返還如附表一所示之鋼瓶予沅洽公司,並由原告代位受領,及請求沅洽公司給付原告49,5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 項但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熙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許雅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種類數目│編號                                          │
├────┼───────────────────────┤
│乙炔鋼瓶│01694、9672、8777、01832 、02133 、22932 、008│
│9支     │14 、20764 、938698                           │
├────┼───────────────────────┤
│氧氣鋼瓶│0981、2145、1062、1602、2305、2866、1811、3840│
│11支    │、2219、3832、1351                            │
└────┴───────────────────────┘
附表二
┌────┬───────────────────────┐
│種類數目│編號                                          │
├────┼───────────────────────┤
│乙炔鋼瓶│8662、921115、8109、01628、24804、801156      │
│6支     │                                              │
├────┼───────────────────────┤
│氧氣鋼瓶│1494、2363、2286、3137、3153、0914、2584      │
│7支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