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年度雄簡字第726 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鄭雲寶
- 被告
- 梵谷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張桂英
- 被告
- 吳意
上列當事人間104 年度雄簡字第726 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4 年5 月20日上午10時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7日下午5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梵谷國際有限公司所簽發、由被告吳意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詎屆期提示遭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退票,爰依票據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之事實,業據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等為證,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票據號碼 │ 票面金額 │ 發票日 │ 付款銀行 │ 退票日即 │ │號│ │(新臺幣)│ │ │ 提 示 日 │ ├─┼─────┼─────┼──────┼────────┼──────┤ │1 │AH0000000 │300,000 元│103年8月25日│臺灣銀行苓雅分行│103年8月25日│ └─┴─────┴─────┴──────┴────────┴──────┘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3,200元 合計 3,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