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字第8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盤讓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雄簡字第815號原 告 林傑信 被 告 范苑凌 訴訟代理人 蕭世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盤讓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於民國101 年8 月10日,以新臺幣(下同)19萬元之代價,向被告盤得其所經營址設高雄市○○區○○○路0000○0 ○號「阿好卡拉ok小吃店」(下稱系爭小吃店),並同時交付合計面額為4 萬元(如附表所示)、5 萬元、10萬元之本票3 張,嗣原告於102 年1 月17日交付15萬元現金予訴外人即被告之夫蕭世雄,並同時取回面額為5 萬元、10萬元之本票2 張後,系爭小吃店之原承租人黎氏好突然抗議,並自稱系爭小吃店內之生財器具均為黎氏好所有,被告僅有承租上址房屋權利,因此與被告對於盤讓金分配問題有所爭執,復因被告於102 年4 月向上址房屋之原房東退租並更換門鎖,致原告無法營業損失慘重,爰依兩造契約關係予以解約並要求被告返還15萬元現金及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 張予原告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5萬元。㈡被告應返還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予原告。 二、被告則以:被告於101 年8 月10日,將系爭小吃店,經由張勝富之代理,以19萬元之代價,將承租權盤讓給經營系爭小吃店之黎氏好,並非盤讓給原告,原告僅是代黎氏好支付盤讓金之人,且店內之生財器具本是黎氏好所有,是以被告盤讓系爭小吃店給黎氏好之盤讓金,本僅有承租權而不含生財器具,俟盤讓後被告即未再干涉原告與黎氏好如何經營系爭小吃店,而由原告與原房東自行處理承租事宜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有明文規定。次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著有17年上字第917 號判例可資參照。經查: ㈠被告於101 年8 月10日經由張勝富之代理,將系爭小吃店以19萬元之代價盤讓給黎氏好之事實,有原告所提收據、盤讓契約書及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 張在卷可證(詳本院卷第6 、9 、60頁),業據兩造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 ㈡原告固主張其於盤得系爭小吃店後,係因被告與黎氏好就系爭小吃店內之生財器具係何人所有意見相左,進而對於盤讓金分配問題發生激烈爭執,以及被告逕自向房東退租,致門鎖遭更換而不能營業云云。惟查,原告於本院審理時業已自承盤得系爭小吃店後之租金由其支付,惟其並未繳交最後2 個月的租金,系爭小吃店因而遭鎖等語明確(詳本院卷第54、55頁),顯見系爭小吃店遭鎖而不能使用,實係因原告未予給付租金之故,而難認與被告有關;又細繹本件盤讓契約書之內容(詳本院卷第9 頁),其中未有隻字片語提及系爭小吃店內之生財器具,則本件被告盤讓之部分應僅限於使用系爭小吃店之權利,而不包含系爭小吃店內之生財器具乙節至為顯然,是上開盤讓契約之標的既未涉及黎氏好所有之生財器具,實難想像黎氏好有何必要與被告發生爭執?退步言之,縱認被告與黎氏好確因生財器具誰屬而有爭執,然原告始終未能舉證系爭小吃店之無法繼續營業與上開爭執有何關連,自難遽認被告有何不能履行之違約情事?而被告確已依上開盤讓契約盤讓系爭小吃店予原告,而系爭小吃店業由黎氏好經營數月之久等情,均為原告所自承在卷(詳本院卷第25頁),足見被告確無任何可供歸責之違約情節。是以,原告以被告未能履行上開盤讓契約為由解約,並請求返還15萬元之盤讓金及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洵無所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基於兩造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5萬元及返還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 張,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陳述及所提其他證據,於判決基礎之結果無影響,不另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郭南宏 附表: ┌─┬───┬─────┬─────┬────┬────┐ │編│發票人│ 金 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到期日 │ │號│ │(新臺幣)│ │ │ │ ├─┼───┼─────┼─────┼────┼────┤ │1 │林傑信│40,000 元 │TH0000000 │102 年1 │102 年3 │ │ │ │ │ │月17日 │月1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