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字第92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92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慶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良德間104 年度雄簡字第927 號確認本票債
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5 年4 月15日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
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