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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原訴字第58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呂如琦許自瑋何宗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原訴字第58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陸秀珍
被告
李適君
被告
孫莉蓁
被告
林秀宜
被告
林念坤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林亮宇律師
被告
張良德
被告
林建弘
被告
陳映奾
被告
林珮芸
被告
謝奇貞(原名謝淑惠)
上一人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被告
李建興
選任辯護人
易㵂律師

      陳傳中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7599號、106 年度偵字第7601號、106 年度偵字第76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陸秀珍犯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 「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李適君犯如附表一編號1 、2A、2B、4 、11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 、2A、2B、4 、11「主文」欄所示之刑。附表一編號1 、2A、4 、11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孫莉蓁犯如附表一編號3 、5 、7 至10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3 、5 、7 至10「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林秀宜犯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4 「主文」

欄所示之刑。

林念坤犯如附表一編號5 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5 「主文」

欄所示之刑。

陳映奾犯如附表一編號5 、10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5、10「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張良德犯如附表一編號6 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6 「主文」

欄所示之刑。

林建弘犯如附表一編號7 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7 「主文」

欄所示之刑。

林珮芸犯如附表一編號8 、10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8、10「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謝奇貞犯如附表一編號9 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9 「主文」

欄所示之刑。

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印文均沒收。陸秀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林秀宜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李建興無罪。

事實

緣許鈺娟(所涉偽造文書、詐欺取財犯嫌部分,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係從事金融行庫貸款及民間貸款之代辦業務,因經常為李慶榮介紹借款對象而結識,雙方合作之模式為許鈺娟於招攬借款人後,即提供借款人之名片、各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薪資轉帳帳戶等資力證明文件予李慶榮用以評估借款人之還款能力後,再委由許鈺娟出面與借款人相見,由借款人出具借款申請書暨徵信調查表等相關資料,並開立本票作為借款擔保後,李慶榮始將借貸款項匯至借款人指定之帳戶,並以借款人所交付之提款卡按月提領借款本息。詎張春慧(由檢察官通緝中)竟利用不知情之許鈺娟深受李慶榮信任,與如附表一「被告」

欄所示之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各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或三人以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在如附表一所示之地點,由附表一「被告」欄所示之人提供如附表一「被告提供之文件」欄所示之文件予張春慧(附表一編號11為李適君利用不知情之李建興提供上開文件),張春慧再偽造如附表一「張春慧偽造之文件」欄所示之虛偽不實之財力證明文件,一併交予許鈺娟而行使之,許鈺娟遂交付附表一「被告提供之文件」欄、「張春慧偽造之文件」欄所示之相關文件資料予李慶榮作為評估核貸與否之用,致李慶榮陷於錯誤,誤以為如附表一「被告」欄所示之人及李建興係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積電公司)之員工,具有穩定薪水並足以償還債務,而同意出借如附表一「金額」欄所示之款項予如附表一「被告」欄所示之人(附表一編號1 所示借得款項由陸秀珍取得新臺幣(下同)10萬元,張春慧取得240 萬元;附表一編號4 所示借得款項由林秀宜取得10萬元,張春慧取得260 萬元;附表一編號6所示借得200 萬元款項由張良德取得80萬元,張春慧取得120 萬元;附表一編號9 所示借得200 萬元款項由謝奇貞取得10萬元,張春慧取得190 萬元;其餘附表一所示金額款項均由張春慧取走),足生損害於李慶榮、台積電公司、如附表一所示之銀行對於客戶帳務資料管理及稅務機關對於稅務管理之正確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出具信用資料之公信力及勞工保險機關對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

理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以下所論及之證人於檢察官偵查中經具結後所為之陳述,查無顯不可信之情況,被告、辯護人等人復未釋明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則其等於檢察官偵查作證時,經具結後所為之陳述自均有證據能力,得為證據。

二、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其餘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提示與被告及辯護人等人辨識而為合法調查,自均得作為本判決之證據。

貳、實體方面:

一、事實認定之理由及依據:

(一)訊據被告張良德對於前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一編號6 「被告提供之文件」欄、「張春慧偽造之文件」欄所示之證據可佐,且有告訴人李慶榮之103 年4 月11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匯至張良德銀行帳戶,見雄檢104 他5997卷1 第145 頁背面)、張良德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存款交易明細(見刑案偵查卷宗2 第246 頁背面)存卷足憑,堪認被告張良德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二)訊據被告陸秀珍、李適君、孫莉蓁、林秀宜、林念坤、林建弘、陳映奾、謝奇貞、林珮芸(下稱被告陸秀珍等9 人)固坦承有分別提供附表一編號1 至5 、7 至11「被告提供之文件」欄所示之物予張春慧,惟均矢口否認有何詐欺或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偽造文書等犯行。被告陸秀珍辯稱:李適君介紹張春慧給我認識,希望我去當張春慧的人頭擔任保證人,讓張春慧可以借款開設美語補習班,但是我沒有收到錢云云;被告李適君辯稱:我與張春慧是認識十幾年的朋友,除本案所涉借款外,此前我也曾經用自己名義幫張春慧借款,張春慧都有固定還款,所以本案我才又幫張春慧借款,但是這次張春慧沒有還款,人就不見了,我不知道張春慧有偽造附表一「張春慧偽造之文件」欄所示之文件云云。被告孫莉蓁辯稱:張春慧要開設美語補習班,但是資金不足,請我與林建弘去借款給張春慧使用,後來我找林念坤、陳映奾、林珮芸、謝奇貞、林建弘,當時只有我與林建弘當借款人,因為林建弘不願意,後來張春慧說叫林建弘當保證人,但是我沒有想到張春慧把資料送出去之後,林建弘變成借款人,林建弘在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 的220 萬元,在款項匯到我第一銀行的帳戶時,我才知道林建弘變成借款人,張春慧說需要其他人當連帶保證人,所以我找林念坤、陳映奾、林珮芸、謝奇貞當連帶保證人,沒想到資料送出去之後,林念坤、陳映奾、林珮芸、謝奇貞也變成借款人云云。被告林秀宜辯稱:我不認識張春慧,我與李適君是好朋友,李適君一直說張春慧跟她是好朋友,張春慧開補習班需要增資,希望我當連帶保證人,我是幫李適君的忙云云。被告林念坤辯稱:我是遭到張春慧利用,附表一「張春慧偽造之文件」欄所示之文件都不是我偽造的,對於張春慧偽造上開文件毫無所悉,欠缺犯罪之故意,與張春慧沒有詐欺、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縱使在文件上簽名可能構成犯罪,也僅係幫助犯之行為云云。被告林建弘辯稱:我是因為老婆孫莉蓁的關係才認識張春慧,孫莉蓁說要還張春慧的人情,我雖然有提供身分證、簽發本票,並且在貸款申請書上簽名,但是文件上其他欄位都是空白的,我心想這樣貸款應該不會過,不知道張春慧會在文件上填載不實之資料云云。被告陳映奾辯稱:我是透過孫莉蓁才認識張春慧,我用我的名義借款給張春慧使用,但是我不知道張春慧會偽造文件去借款,我並沒有跟張春慧共謀行使偽造文書與詐騙借款云云。被告謝奇貞辯稱:我因為相信朋友張春慧真有開設補習班之資金需求,無法判斷張春慧借錢需求之合理性,我所提供之文件也都是真正的,亦自己簽署本票,並未有詐欺而將自己抽身的想法;本次借款我實際上並未獲得任何好處,我只是為了早日回收張春慧向我購買精油之費用,不具共同詐欺之故意;我從104 年10月開始即已每月扣薪3 分之1 ,償還告訴人債務,確有賠償誠意云云。被告林珮芸辯稱:當初是透過我大嫂孫莉蓁才認識張春慧,孫莉蓁是請我們當張春慧的保證人,我簽署簽本票時,也不知道該文件是本票,我也不知道張春慧會偽造文件去借款云云。

(三)經查,張春慧利用不知情之許鈺娟深受告訴人信任,各與如附表一「被告」欄所示之人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在如附表一所示之地點,由附表一「被告」欄所示之人及被告李建興提供如附表一「被告提供之文件」欄所示之文件予張春慧,張春慧再偽造如附表一「張春慧偽造之文件」欄所示之虛偽不實之財力證明文件,一併交予許鈺娟而行使之,許鈺娟遂交付附表一「被告提供之文件」欄、「張春慧偽造之文件」欄所示之相關文件資料予告訴人作為評估核貸與否之用,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誤以為如附表一「被告」欄所示之人係台積電公司之員工,具有穩定薪水並足以償還債務,而同意出借如附表一「金額」欄所示之款項予如附表一「被告」欄所示之人等事實,有如附表一「被告提供之文件」欄、「張春慧偽造之文件」欄所示之證據可佐,並有李慶榮之103 年10月28日、103 年11月28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匯至陸秀珍銀行帳戶,見雄檢104 他5997卷1 第73頁背面、74頁背面)、李慶榮之103 年6 月23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匯至李適君銀行帳戶,見雄檢104 他5997卷1 第59頁背面)、李慶榮之103 年10月2 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匯至孫莉蓁銀行帳戶,見雄檢104 他5997卷2 第41頁)、孫莉蓁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 綜合管理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見雄檢104 他3372卷第36頁、刑案偵查卷宗1 第114 頁)、李慶榮之103 年10月2 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匯至林秀宜銀行帳戶,見雄檢104 他5997卷1 第117 背面)、林秀宜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台幣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見刑案偵查卷宗1 第117 頁背面)、李慶榮之103 年12月5 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匯至陳映奾之銀行帳戶,見雄檢104 他5997卷1 第151 頁)、陳映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台幣帳戶存摺明細(見刑案偵查卷宗2 第10頁背面至11頁)、李慶榮之104年3 月4 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匯至孫莉蓁銀行帳戶見雄檢104 他5997卷2 第40頁)、李慶榮之103 年10月13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單(匯至林珮芸銀行帳戶,見雄檢104 他5997卷2 第34頁)、林珮芸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台幣帳戶存摺內頁明細(見刑案偵查卷宗1 第201 頁)、李慶榮之104 年1 月20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04 年1 月20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匯至謝奇貞銀行帳戶,見104 他5997卷1 第110 背面)、李慶榮之103 年11月14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匯至陳映奾銀行帳戶,見雄檢104 他5997卷1 第179 頁)、李慶榮之104 年1 月6 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匯至李適君銀行帳戶,見雄檢104 他5997卷1 第140 頁背面)、李慶榮之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 號活期儲蓄存款存摺明細(見雄檢104 他5997卷2 第37頁)、李慶榮之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 號活期儲蓄存款存摺明細(見雄檢104 他5997卷2 第27、31-32 頁)等件足憑,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李慶榮於偵查時證稱:張春慧等共20餘人偽造台積電公司的工作證明、聯徵中心信用報告、收入證明、所得證明,致使我誤以為借款人的收入很高,先後騙取我5 、6 千萬,每次都向我借200 、或300 萬元不等,借款人都有連帶保證,一開始還款都正常,直至104 年3 月全部都沒有繳款,我起疑打去台積電公司查詢,發現這些人並未任職台積電公司,只有3 、4 個人是台積電公司員工,並非該20餘人所自稱工程師或專案經理人等語明確(見雄檢104 他3372號卷第53頁),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陸秀珍等將近27人的借款資料,是許鈺娟透過LINE給我看所得資料、身分資料,向我借錢,直至104 年2 月我才知道這些向我借錢的人不在台積電公司上班,後來張春慧沒錢還我時,我就懷疑,因為台積電公司不可能2 月、3 月不發薪水,我打去台積電公司詢問,始知這些借款人不在台積電公司上班;許鈺娟介紹的第1 個客戶就是張春慧,之後張春慧就陸續來借錢,1 年多後,張春慧提供1 個年所得200 多萬元的資料給我,我當時大意,匯了第1 筆200 萬元出去,從該次之後,張春慧知道我只看書面資料,所以張春慧陸續弄了27個人來借款,直至我3 月發現之後,張春慧還陸續弄了3 、4 個人來借款,所以張春慧是用龐氏詐欺的方式,一開始先取得我的信任,我想說賺一點利息,結果我的想法完全錯誤等語(見本院卷1 第186 、188-189頁)均大致相符,是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四)被告陸秀珍等9 人固以前詞置辯。然按共同正犯,係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行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件;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司法院釋字第109 號解釋文著有理由可參。又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再共同正犯意思之聯絡,並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且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517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

1、現今金融機構或民間單位信用貸款實務,除須提供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當面核對外,並應敘明及提出其個人之工作狀況、收入金額及相關之財力證明資料(如工作證明、扣繳憑單等),金融機構或民間單位透過徵信調查申請人之債信(如年齡、資力或還款能力等)後,以評估是否放款以及放款額度。本案被告陸秀珍借款2 次共計250 萬元(附表一編號1 );被告林秀宜借款270 萬元(附表一編號4 );被告林念坤借款200 萬元(附表一編號5 );被告陳映奾參與借款2 次共計430 萬元(附表一編號5 、10);被告林建弘借款220 萬元(附表一編號7 );被告林珮芸參與借款2 次共計450 萬元(附表一編號8 、10);被告謝奇貞借款200 萬元(附表一編號9 );被告李適君自己擔任借款人或以被告陸秀珍、林秀宜、李建興為借款人之總金額為965 萬元(附表一編號1 、2A、2B、4 、11);被告孫莉蓁自己擔任借款人或以被告林建弘、陳映奾、林念坤、林珮芸、謝奇貞為借款人之總金額為1270萬元(附表一編號3 、5 、7 、8 、9 、10)。觀諸被告陸秀珍等9 人上開借款總金額介於200 萬元至1270萬元之間,金額甚鉅,以被告陸秀珍等9 人本身之債信條件究竟有何資力或還款能力而能借得如此高額之借款?張春慧究竟以何種方式使貸與人同意出借款項予被告陸秀珍等9 人?被告陸秀珍等9 人對於上情竟無絲毫懷疑而同意擔任人頭供張春慧向貸與人借款,顯現出漠不關心之態度,實與常情相違。

2、而被告陸秀珍、林秀宜、林建弘、陳映奾、林念坤、林珮芸、謝奇貞均供稱與張春慧並無深交,卻應允張春慧向告訴人借款而擔任人頭借款人或保證人,而被告李適君、孫莉蓁雖供稱與張春慧熟識多年,因張春慧開設補習班有資金需求始同意幫助張春慧借款,然開設美語補習班是否有如此高額之資金需求而需要以自己或親友為人頭借款高達965 萬元、1270萬元之款項,殊值懷疑。且被告李適君、孫莉蓁本身及介紹作為人頭向告訴人借款之被告陸秀珍、林秀宜、林建弘、陳映奾、林念坤、林珮芸、謝奇貞是否有足夠資力償還或擔保如此高額之借款更屬有疑。

3、再參以,證人許鈺娟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我先認識張春慧,因為張春慧信用不良,我幫張春慧介紹民間借款,後來張春慧也有說她的同事要借款;本案的11位被告都是透過張春慧來借款,李適君好像也是因為信用不好,透過張春慧來民間借款,我就請李適君先準備資料,再給李慶榮看看願不願意借款;本案透過張春慧來的貸款客戶,在貸款申請書上都記載任職公司是台積電公司,每個人我都會親自見面,見面時我都會告知可以貸款的數額、利息若干、分期還款期數等內容,並且跟貸款客戶說「你們台積電」是5 日領薪水,每個月5 日從戶頭扣多少錢、利息多少錢,請貸款客戶確認,他們說沒問題之後寫完資料我會請他們交付薪轉帳戶的提款卡,當場都沒有貸款客戶向我說自己不是台積電公司的員工;我印象中張春慧介紹來的貸款客戶好像都不太會跟我互動,有時候我問他們問題,不太會跟我講話,很想趕快資料寫一寫走人等語明確(見本院卷2 第17、19、21、23、26、32頁)。被告陸秀珍等9人均供稱有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 至5 、7 至11所示之時間、地點與證人許鈺娟見面,並簽署本票等文件,而徵諸證人許鈺娟前開證述內容,證人許鈺娟在被告陸秀珍等9 人簽署本票等文件前,皆會向被告陸秀珍等9 人說明台積電公司員工可借款之數額、利息計算、分期還款方式等內容,而被告陸秀珍、李適君、林秀宜、林念坤、陳映奾、林建弘、林珮芸等7 人明知自己並非台積電公司之員工,而當場未為表示任何異議,顯與張春慧就本件以不實債信資料向告訴人借貸以詐取款項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甚明。被告孫莉蓁、謝奇貞雖確實為台積電公司之員工,然被告孫莉蓁自承為一般技術員,並非徵信調查表上所載之課長職務,薪資亦無每月15萬元之譜(見雄檢104 偵3372號卷第81頁反面、104 他5997號卷一第42頁);被告謝奇貞自承為高中畢業在工廠工作之員工(見本院卷3 第311 頁),當無如貸款申請書上記載高達月薪20萬元之水準(見104 他5997號卷一第104 頁),在除本票外別無其他擔保之情況下,被告孫莉蓁、謝奇貞何以能分別向告訴人貸得200 萬元(附表一編號3 、9 ),可推知被告孫莉蓁、謝奇貞對於張春慧以不實債信資料向告訴人借貸以詐取款項一節亦知之甚詳,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堪可認定。

4、況被告林建弘於警詢時自承:我有在徵信調查表上記載現任公司是台積電公司,薪資每月15萬元,我知道徵信調查表是張春慧要向告訴人借款220 萬元款項會匯入我老婆孫莉蓁的帳戶,張春慧說會還款,但我不知道她如何還等語(見刑案偵查卷宗1 第160 頁反面);被告林念坤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承:我向孫莉蓁說我有一些債務問題無法當保證人,後來孫莉蓁又來找我,我有提供附表一「被告提供之文件」欄所示的文件,我也有在徵信申請表上填寫服務單位為台積電公司等語(見本院審原訴卷第83-84 頁、本院卷2 第177 頁);被告陳映奾於偵查時自承:我有在徵信調查表上填寫我是台積電公司的員工,是張春慧要我寫的等語(見雄檢105 偵2619號卷第25頁反面)。被告林念坤、林建弘、陳映奾均明知徵信調查表之內容,係貸與人用以評估是否放款以及放款額度之重要參考資料,渠等明知自己並非台積電公司之員工,仍在徵信調查表上填寫不實內容,致使告訴人誤信渠等3 人為台積電公司之員工,有正當工作及高額收入可以按時償還借款,遂分別貸與如附表一編號5 、7 、10「金額」欄所示之款項而受有損害甚明,被告林念坤、林建弘、陳映奾辯稱僅係受張春慧利用,自己也是受害人云云,實無足採。被告林念坤辯稱至多僅構成幫助犯云云,亦無足取。

5、又證人即共同被告李適君於偵查時結證稱:當初我跟林秀宜、陸秀貞說當擔保人,幫張春慧借錢就可以拿10萬元,錢是事後給他們,不是事前拿錢,也有說明當保證人的報酬要等錢下來之後才會給,一開始就說當保證人的報酬就是10萬元;過一段時間張春慧拿錢給我,請我轉交給林秀宜、陸秀珍,李建興擔任人頭保證人借的錢是轉到我的帳戶,但是錢又被轉走,我也不知道為何會這樣,我真的都沒有拿錢等語明確(見106 偵7601號卷第129 頁正反面),雖證人李適君嗣於本院審理時改稱:我在偵查時雖然有說陸秀珍、林秀宜有拿到錢,但實際上她們真的沒有拿到錢等語(見本院卷2 第135 頁),然證人李適君於偵查時可以明確指出張春慧事前有承諾給付被告陸秀珍、林秀宜各10萬元,事後並有請證人李適君轉交前開報酬,而自己與被告李建興都無獲得任何款項,而於本院審理時,在被告陸秀珍、林秀宜面前作證,當不免為迴護被告陸秀珍、林秀宜為不實之陳述,故應以偵查時所證述之內容較可採信。況無論被告陸秀珍、林秀宜實際上在張春慧詐得款項後有無獲得報酬,在被告陸秀珍、林秀宜答應協助張春慧借款時(擔任借款人或保證人),已明知張春慧將會分配報酬,益徵被告李適君、陸秀珍、林秀宜就本件犯行與張春慧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再被告謝奇貞於警詢時自承:我幫助張春慧借款,張春慧有給我一些佣金,金額大概十幾萬元等語(見刑案偵查卷宗1 第216 頁),足見被告謝奇貞就本件犯行與張春慧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6、證人即共同被告林秀宜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張春慧叫我在本票上趕快簽名,然後就收走了,我沒有仔細看本票上的金額等語(見本院卷2 第119-120 頁);證人即共同被告林念坤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借款當時很趕,張春慧要我到現場後什麼也不要問、也不要說,全部由張春慧回答,我不知道我簽本票,我簽名的時候有看到「發票人」3個字等語(見本院卷2 第174-175 頁);證人即共同被告陳映奾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我在簽文件時,簽名前面的內容有被蓋住,張春慧當時很急,要我趕快把我簽名簽一簽就好,我沒有印象簽名的相關資料上是否有人寫字或空白等語(見本院卷2 第240-242 頁);證人即共同被告孫莉蓁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借款當時沒有時間很仔細看文件,張春慧會遮住相關資料內容,所以只知道要簽名而已等語(見本院卷2 第250 頁)。觀諸上開證人之證述內容,均提及在簽署相關借款文件時,並未仔細觀看文件上記載相關內容即簽名云云。然被告陸秀珍等9 人均為正常具有智識能力之成年人,當知身為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所應負之返還義務,亦應明知擔任保證人於主債務人債務不履行時,應代負履行責任,且被告陸秀珍等9 人分別在如附表一編號1 至5 、7 至11「被告提供之文件」欄所示之本票上簽名,亦應明知在票據上簽名須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而觀諸附表一編號1 至5 、7 至11「被告提供之文件」欄所示之本票,形式上均已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證人許鈺娟前揭證述內容亦稱:借款當時均會告知借款人可借款之數額、利息計算、分期還款方式等語,是被告陸秀珍等9人應已知悉簽署本票及借款所須負之義務,故證人即共同被告林秀宜、林念坤、陳映奾、孫莉蓁前揭證述,無從為有利於其他共同被告之認定。

7、被告林念坤雖辯稱:伊並未交付帳戶提款卡給證人許鈺娟,告訴人之款項也是匯入被告陳映奾之銀行帳戶,可認為伊僅是遭張春慧利用之工具而已云云。然證人許鈺娟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被告林念坤、陳映奾的這一次借款,因為本票(見雄檢104 他5997號卷1 第151 頁反面)上同時也有陳映奾的名字,所以只要他們同意的話,款項匯到哪一個帳戶都可以,而且當場我也跟他們確認要匯到哪一個帳戶,就是不能匯款到沒有在本票上簽名的第三人等語綦詳(見本院卷2 第37-38 頁),是就附表一編號5 所示之借款,證人許鈺娟已與張春慧、被告林念坤、陳映奾確認借款後匯款之帳戶為何,且被告林念坤也明確知悉係要協助張春慧向告訴人貸款,自不得僅以其未提供銀行提款卡、未實際獲得款項,即解免本件刑責,所辯洵無足採。

(五)綜上所述,被告陸秀珍等9 人及被告張良德上開犯行,均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張良德於附表一編號6 之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業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0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另同時增訂刑法第339 條之4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並未更動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及得科處之法定刑種,僅將得科或併科之罰金刑上限提高至50萬元,又同日施行之刑法並增訂第339 條之4 ,對犯詐欺罪者加重處罰之情形,自仍應以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張良德,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即應適用103 年6 月20日修正施行前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被告陸秀珍等9 人就編號1 、4 、5 、7 、8 、9 、10所為,均在上開規定增訂施行之後,依前開說明,應依刑法第339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論處,並無新舊法比較問題。至起訴書固僅記載被告陸秀珍等9 人就此部分犯罪事實之所犯法條為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惟起訴書就此部分犯罪事實載明被告陸秀珍等9 人之間分別與張春慧就編號1 、4 、5 、7 、8 、9 、10具有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犯罪事實亦經本院調查完畢,且本院審理時亦當庭告知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等人,並使之辯論(見本院卷3 第313-314 頁),無礙被告陸秀珍等9 人之防禦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二)張良德部分:

1、核被告張良德就附表一編號6 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偽造印文,乃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私文書後進而行使,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2、被告張良德與張春慧就附表一編號6 所示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3、又就被告張良德就附表一編號6 所為,屬一行為觸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三)被告陸秀珍部分:

1、核被告陸秀珍就附表一編號1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之4 第1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偽造印文,乃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私文書後進而行使,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2、被告陸秀珍與張春慧、被告李適君就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犯行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3、又就被告陸秀珍就附表一編號1 所為,均屬一行為觸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較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另被告陸秀珍所犯上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2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被告李適君部分:

1、核被告李適君就附表一編號1 、4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之4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一編號2A、2B、11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偽造印文,乃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私文書後進而行使,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2、被告李適君與張春慧、被告陸秀珍就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犯行間、被告李適君與張春慧就附表一編號2A、2B、11所示之犯行間、被告李適君與張春慧、被告林秀宜就附表一編號4 所示之犯行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3、又就被告李適君就附表一編號1 、4 所為,及就附表一編號2A、2B、11所為,均屬一行為觸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分別從較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另被告李適君所犯上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3 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3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被告孫莉蓁部分:

1、核被告孫莉蓁就附表一編號5 、7 至1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一編號3 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偽造印文,乃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私文書後進而行使,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2、被告孫莉蓁與張春慧就附表一編號3 所示之犯行間、被告孫莉蓁與張春慧、被告林念坤、陳映奾就附表一編號5 所示之犯行間、被告孫莉蓁與張春慧、被告林建弘就附表一編號7 所示之犯行間、被告孫莉蓁與張春慧、被告林珮芸就附表一編號8 所示之犯行間、被告孫莉蓁與張春慧、被告謝奇貞就附表一編號9 所示之犯行間、被告孫莉蓁與張春慧、被告林珮芸、陳映奾就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犯行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3、又就被告孫莉蓁就附表一編號5 、7 至10所為、就附表一編號3 所為,均屬一行為觸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分別從較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另被告孫莉蓁所犯上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5 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1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六)被告林秀宜部分:

1、核被告林秀宜就附表一編號4 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偽造印文,乃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私文書後進而行使,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2、被告林秀宜與張春慧、被告李適君就附表一編號4 所示之犯行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3、又就被告林秀宜就附表一編號4 所為,屬一行為觸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較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七)被告林念坤部分:

1、核被告林念坤就附表一編號5 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偽造印文,乃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私文書後進而行使,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2、被告林念坤與張春慧、被告孫莉蓁、陳映奾就附表一編號5 所示之犯行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3、又就被告林念坤就附表一編號5 所為,屬一行為觸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較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八)被告陳映奾部分:

1、核被告陳映奾就附表一編號5 、1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之4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偽造印文,乃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私文書後進而行使,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2、被告陳映奾與張春慧、被告孫莉蓁、林念坤就附表一編號5 所示之犯行間、被告陳映奾與張春慧、被告孫莉蓁、林珮芸就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犯行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3、又就被告陳映奾就附表一編號5 、10所為,均屬一行為觸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較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另被告陳映奾所犯上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2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九)被告林建弘部分:

1、核被告林建弘就附表一編號7 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偽造印文,乃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私文書後進而行使,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2、被告林建弘與張春慧、被告孫莉蓁就附表一編號7 所示之犯行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3、又就被告林建弘就附表一編號7 所為,屬一行為觸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較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十)被告林珮芸部分:

1、核被告林珮芸就附表一編號8 、1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之4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偽造印文,乃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私文書後進而行使,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2、被告林珮芸與張春慧、被告孫莉蓁就附表一編號8 所示之犯行間、被告林珮芸與張春慧、被告孫莉蓁、陳映奾就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3、又就被告林珮芸就附表一編號8 、10所為,均屬一行為觸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較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另被告林珮芸所犯上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2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十一)被告謝奇貞部分:

1、核被告謝奇貞就附表一編號9 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偽造印文,乃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私文書後進而行使,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2、被告謝奇貞與張春慧、被告孫莉蓁就附表一編號9 所示之犯行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3、又就被告謝奇貞就附表一編號9 所為,屬一行為觸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較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十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陸秀珍等9 人及被告張良德為圖不勞而獲,配合共犯張春慧偽造不實之資力證明文件,以取信告訴人並訛詐其借款,致生損害於告訴人、如附表一所示機關及公司,所為實不足取。兼衡被告張良德坦承犯行、被告陸秀珍等9 人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再審酌本案係以張春慧居於主導地位,被告李適君、孫莉蓁招攬親友即其餘被告配合張春慧借款之犯罪分工角色,再審酌被告張良德已清償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本票債務(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雄簡字第927 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 年度簡上字第203 號民事判決,見本院卷1 第142-146 頁),被告謝奇貞與告訴人於本院達成調解(見本院卷1 第147 頁、卷3 第327 頁),持續償還告訴人款項,於犯後積極賠償告訴人之損害,其餘被告則迄今未償還告訴人任何款項,被告等人各次詐得款項之多寡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李適君、張良德附表一編號2B、6所示之刑,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就被告陸秀珍(附表一編號1 )、李適君(附表一編號1 、2A、4 、11)、孫莉蓁(附表一編號3 、5 、7 至10)、陳映奾(附表一編號5 、10)、林珮芸(附表一編號8 、10)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十三)被告張良德、謝奇貞均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上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茲念被告張良德、謝奇貞因一時失慮以致誤罹刑章,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被告張良德、謝奇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宣告被告張良德緩刑2年、謝奇貞緩刑5 年,以啟自新。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 款規定,命被告謝奇貞於緩刑期內,依如附件所示本院108 年11月14日108 年度消債調字第436 號調解筆錄,所載分期付款之內容完成給付(此部分依刑法第75條之1 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上開本院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十四)沒收:

1、按共同犯罪所得之物之沒收或追徵其價額,應就各共同正犯實際分得之數為之,亦即依各共同正犯實際犯罪所得分別宣告沒收,始符個人責任原則及罪責相當原則,至於共同正犯各人有無犯罪所得,或其犯罪所得之多寡,應由法院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所得認定之。經查,被告陸秀珍、林秀宜因本案犯行各獲得10萬元之報酬,業經認定如前,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告李適君、孫莉蓁、林念坤、林建弘、陳映奾、林珮芸均表示其未因本件犯行取得任何利益,且綜觀全卷資料,查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李適君、孫莉蓁、林念坤、林建弘、陳映奾、林珮芸因本件犯行或自共犯張春慧處,有獲取任何財物或報酬,自無從宣告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

2、被告張良德雖自附表一編號6 中張春慧借得之200 萬元中取得其中之80萬元,然就該筆債務被告張良德已清償完畢,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雄簡字第927 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 年度簡上字第203 號民事判決可佐(見本院卷1 第142-146 頁);被告謝奇貞雖自附表一編號9 中張春慧借的之200 萬元中取得10萬元(見刑案偵查卷宗1 第216 頁),然被告謝奇貞就本件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持續償還告訴人款項,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目的已達,爰不宣告沒收或追徵被告張良德、謝奇貞此部分之犯罪所得。

3、復按刑法第219 條規定,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又偽造之文書,非屬被告所有,即不得再對各該文書諭知沒收(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747 號判例要旨參照)。查本件用以向告訴人借款、由張春慧所偽造之前開文件資料,既已皆交付告訴人行使、收受,則該等文書非屬被告或其他共犯所有,亦非屬違禁物,依法即不得對該等偽造文書諭知沒收;惟偽造如附表二所示之印文,為偽造之印文,爰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另本案被告雖未參與偽造文書部分之犯行,然如附表二所示文書蓋印之偽造印文,乃共犯供共同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與本案被告犯行之實行間具直接關係,則就該偽造文書上偽造之印文,仍應於本件諭知沒收,末此說明。

乙、無罪部分(即被告李建興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李建興與張春慧、李適君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時間,在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地點,由被告李建興、李適君提供如附表一「被告提供之文件」欄所示之文件予張春慧,張春慧再偽造如附表一編號11「張春慧偽造之文件」欄所示之虛偽不實之財力證明文件,一併交予許鈺娟而行使之,許鈺娟遂交付附表一編號11「被告提供之文件」欄、「張春慧偽造之文件」欄所示之關文件資料予告訴人作為評估核貸與否之用,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誤以為被告李建興係台積電公司之員工,具有穩定薪水並足以償還債務,而同意出借如附表一編號11「金額」欄所示之款項予如被告李建興,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台積電公司、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銀行對於客戶帳務資料管理及稅務機關對於稅務管理之正確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出具信用資料之公信力及勞工保險機關對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李建興涉有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等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李建興涉有上開犯行,係以告訴人之104 年1 月6 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匯至李適君銀行帳戶,見雄檢104 他5997卷1 第140 頁背面)、告訴人之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 號活期儲蓄存款存摺明細(見雄檢104 他5997卷2 第37頁)及附表一編號11「被告提供之文件」欄、「張春慧偽造之文件」所示之文件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李建興堅詞否認有何詐欺犯行,辯稱:我當時為了治療牙齒需要30萬元,始向胞姐李適君表示想要借款,因為李適君說缺保證人,我才去當李適君的保證人,我有簽本票;我小時候有看過張春慧,但是我不認識張春慧,我跟張春慧沒有任何交集;款項雖然有匯入李適君的銀行帳戶,但我完全不知情,我以為貸款沒有下來等語。

五、經查:

(一)被告李適君於偵查時供稱:李建興因為當時牙齒壞掉,向我商借20萬元,所以我問張春慧,張春慧說找許鈺娟借看看,當初我跟張春慧的協議是向許鈺娟借200 萬元,其中20萬元是李建興要借的,另外180 萬元是張春慧借的,隔天張春慧說對方不借,我有向張春慧表示那本票是否可以還我,張春慧說她已經將本票撕掉,我是在104 年5 至6月間才知道李慶榮有把錢匯到我的帳戶,錢也被張春慧提領走了等語(見雄檢104 他3372號卷第177 頁反面);又於偵查時供稱:張春慧要我跟李建興說我要開店,要李建興當保證人,結果張春慧跟我說李建興的貨款沒有下來,我是後來去高雄開庭才知道錢有下來,而且轉到我的戶頭;我知道李建興要做牙齒需要30萬元,但是錢沒有下來,沒有辦法借給李建興等語(見106 偵7601號卷第128 頁反面、129 頁正反面);復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結證稱:張春慧先找我提到要開美語補習班,要我幫忙找保人,我拒絕張春慧。過一段時間後李建興要治療牙齒需要30萬元,向我商借,我要開服飾店,我才問張春慧有沒有辦法,張春慧說她貸貸看,張春慧要我與李建興當保證人,在此之前,我找過林秀宜、陸秀珍當張春慧的保證人,當天晚上張春慧說貸款沒有下來,所以我與李建興沒拿到錢,因為李建興沒有提供銀行帳戶,張春慧又說貸款沒有成功,所以當時就沒有想說要查證告訴人是否有匯錢到我的銀行帳戶等語綦詳(見本院卷2 第126-127 、134 、136 頁)。

(二)觀諸前開證人李適君前後供述、證述之內容,除就被告李建興向證人李適君商借之金額為20萬元或30萬元一節不一致外,證人李適君就被告李建興因治療牙齒而有資金需求主動向證人李適君借款,而證人李適君要求被告李建興擔任證人李適君借款之保證人,證人李適君告知被告李建興並未順利貸款成功等節,前後供述、證述內容均大致相符。本院審酌被告李建興僅係提供身分證影本、在本票上簽名擔保,而未提供銀行帳戶;證人李適君與被告李建興為姊弟關係,被告李建興因資金需求向證人李適君商借,而由證人李適君出面擔任借款、被告李建興為證人李適君擔任保證人,與社會交易常情相符,縱使事後張春慧將被告李建興以借款人之名義向告訴人詐貸款項,亦難認被告李建興主觀上有自為借款人向告訴人借款之意,足認被告李建興前揭所辯應屬信而有徵,洵堪採信。從而,被告李建興既然係因自己及被告李適君有資金需求而提供如附表一編號11「被告提供文件」欄所示之文件,其主觀上並無為張春慧向告訴人借款之意,即無與張春慧、被告李適君就本件犯行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六、綜上所述,本案依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尚未足使本院確信被告李建興犯罪。揆諸前揭法條及判決意旨,不能證明被告李建興犯罪,應為被告李建興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致維提起公訴,檢察官簡志祥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呂如琦

法 官 許自瑋

法 官 何宗霖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被告  │    時間      │金額    │地點            │被告提供之文件      │ 張春慧偽造之文件           │①共同正犯關係        │ 主文           │
│號│      │              │        │                │                    │                            │②涉犯罪名            │                │
│  │      │              │        │                │                    │                            │③競合關係/罪數       │                │
├─┼───┼───────┼────┼────────┼──────────┼──────────────┼───────────┼────────┤
│1 │陸秀珍│103年10月27日 │150萬元 │高鐵左營站      │1.簽署本票2 張(票號│1.陸秀珍之聯徵中心當事人綜  │①張春慧、陸秀珍、李適│陸秀珍、李適君犯│
│  │李適君├───────┼────┤                │  CHNO548117、548119│  合信用報告1 份(見刑案偵查│  君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103年11月27日 │100萬元 │                │  )(見刑案偵查卷宗│  卷宗1 第75頁正反面、或刑案│②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取財罪,各處有期│
│  │      │              │        │                │  4 第32頁、33頁)  │  偵查卷宗4 第29頁正反面、或│  項第2 款三人以上共同│徒刑壹年陸月。  │
│  │      │              │        │                │2.中國信託銀行帳戶金│  104 他5997卷一第72頁反面至│  詐欺取財、刑法第216 ├────────┤
│  │      │              │        │                │  融卡1 張(陸秀珍, │  第73頁)                  │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陸秀珍、李適君犯│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號│2.陸秀珍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  │  私文書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                 │  投保資料1 份(見刑案偵查卷│③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取財罪,各處有期│
│  │      │              │        │                │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 │  宗1 第74頁正反面、或刑案偵│  同詐欺取財罪,共2 罪│徒刑壹年肆月。  │
│  │      │              │        │                │  份(陸秀珍)(見刑案 │  查卷宗4 第28頁正反面、或  │                      │                │
│  │      │              │        │                │  偵查卷宗1第77頁反 │  104 他5997卷一第71頁反面至│                      │                │
│  │      │              │        │                │  面)              │  第72頁)                   │                      │                │
│  │      │              │        │                │                    │3.陸秀珍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      │              │        │                │                    │  對帳單1 張(見刑案偵查卷宗│                      │                │
│  │      │              │        │                │                    │  1 第72頁、或刑案偵查卷宗4 │                      │                │
│  │      │              │        │                │                    │  第27頁、或104 他5997卷一第│                      │                │
│  │      │              │        │                │                    │  70頁)                     │                      │                │
│  │      │              │        │                │                    │4.陸秀珍之102 年台積電年度  │                      │                │
│  │      │              │        │                │                    │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1 │                      │                │
│  │      │              │        │                │                    │  張(見刑案偵查卷宗1 第76頁│                      │                │
│  │      │              │        │                │                    │  、或刑事偵查卷宗4 第30頁、│                      │                │
│  │      │              │        │                │                    │  或104 他5997卷一第70頁反面│                      │                │
│  │      │              │        │                │                    │  )                         │                      │                │
│  │      │              │        │                │                    │5.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貸款申請 │                      │                │
│  │      │              │        │                │                    │   書暨徵信調查表1 張(偽造 │                      │                │
│  │      │              │        │                │                    │   陸秀珍服務單位資料) (見 │                      │                │
│  │      │              │        │                │                    │   刑案偵查卷宗1 第77頁、或 │                      │                │
│  │      │              │        │                │                    │   刑案偵查卷宗4 第31頁)    │                      │                │
│  │      │              │        │                │                    │6.陸秀珍之台積電名片(職稱   │                      │                │
│  │      │              │        │                │                    │  :專案經理) 1 張(見刑案偵 │                      │                │
│  │      │              │        │                │                    │   查卷宗1 第80頁、或刑案偵 │                      │                │
│  │      │              │        │                │                    │   查卷宗4 第34頁、或104 他 │                      │                │
│  │      │              │        │                │                    │   5997 卷一第71頁)         │                      │                │
├─┼───┼───────┼────┼────────┼──────────┼──────────────┼───────────┼────────┤
│2A│李適君│103年6月22日  │210萬元 │高鐵左營站      │1.簽署本票2張       │1.李適君之聯徵中心當事人綜合│①張春慧、李適君      │李適君共同犯行使│
│  │      │              │        │                │  (票號CHNO548113、 │  信用報告1 份(見刑案偵查卷│②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偽造私文書罪,處│
│  │      │              │        │                │  548123) (前者見刑│  宗(見刑案偵查卷宗2 第158 │  取財、刑法第216條、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  案偵查卷宗1 第85頁│  頁反面至第159頁)         │  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 │。              │
│  │      │              │        │                │  反面、或刑案偵查卷│2.李適君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  書罪                │                │
│  │      │              │        │                │  宗3 第29頁反面、  │  保資料1 份(見刑案偵查卷宗│③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                │
│  │      │              │        │                │  104 他5997卷一第60│  1 第86頁反面至第88頁、或刑│  文書,共1 罪        │                │
│  │      │              │        │                │  頁、或104 他5997卷│  案偵查卷宗3 第30頁反面至第│                      │                │
│  │      │              │        │                │  一第165 頁反面;後│  32頁、或104 他5997卷一第56│                      │                │
├─┼───┼───────┼────┤                │  者見刑案偵查卷宗1 │  頁至第57頁反面)          ├───────────┼────────┤
│2B│李適君│104年3月16日  │35萬元  │                │  第86頁、或刑案偵查│3.李適君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對帳│①張春慧、李適君      │李適君共同犯行使│
│  │      │              │        │                │  卷宗3 第30頁、或  │  單1 張(見刑案偵查卷宗1 第│②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偽造私文書罪,處│
│  │      │              │        │                │  104 他5997卷一第60│  90頁反面、或104 他5997卷一│  取財、刑法第216 條、│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        │                │  頁反面)          │  第52頁)                  │  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2.中國信託銀行網路銀│4.李適君之0000000至0000000第│  書罪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行帳號及密碼1組(帳│  一銀行蘇澳分行帳戶存摺影本│③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              │
│  │      │              │        │                │  號000000000000) (│  1 張(見刑案偵查卷宗1 第95│  文書罪,共1 罪      │                │
│  │      │              │        │                │  見刑案偵查卷宗1第 │  頁反面至第96頁、或刑案偵查│                      │                │
│  │      │              │        │                │  89頁反面、或104他 │  卷宗3 第39頁反面至第40頁、│                      │                │
│  │      │              │        │                │  5997卷一第51頁反面│  或104 他5997卷一第58頁至第│                      │                │
│  │      │              │        │                │  )                │  59頁)                    │                      │                │
│  │      │              │        │                │3.第一銀行蘇澳分行的│5.李適君之101年台積電年度各 │                      │                │
│  │      │              │        │                │  帳戶存摺封面影本1 │  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1 張│                      │                │
│  │      │              │        │                │  張(帳號00000000000│  (見刑案偵查卷宗1 第91頁反│                      │                │
│  │      │              │        │                │  ) 刑案偵查卷宗(見│  面、或刑案偵查卷宗3 第35頁│                      │                │
│  │      │              │        │                │  1 第95頁反面至第96│  反面、或104 他5997卷一第55│                      │                │
│  │      │              │        │                │  頁、或刑案偵查卷宗│  頁反面)                  │                      │                │
│  │      │              │        │                │  3 第39頁反面至第40│6.李適君之102年07-12月台積電│                      │                │
│  │      │              │        │                │  頁、或104 他5997卷│  薪資表1 份5 張(見刑案偵查│                      │                │
│  │      │              │        │                │  一第58頁至第59頁)│  卷宗1 第91頁至第94頁、或刑│                      │                │
│  │      │              │        │                │4.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 │  案偵查卷宗3 第35頁至第38頁│                      │                │
│  │      │              │        │                │  份(李適君)(見刑  │  、或104 他5997卷一第52頁反│                      │                │
│  │      │              │        │                │  案偵查卷宗1 第89頁│  面至第55頁)              │                      │                │
│  │      │              │        │                │  、或刑案偵查卷宗3 │7.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貸款申請書│                      │                │
│  │      │              │        │                │  第33頁、或104 他  │  暨徵信調查表1張(偽造李適君│                      │                │
│  │      │              │        │                │  5997卷一第50頁反面│  服務單位資料) (見刑案偵查│                      │                │
│  │      │              │        │                │  至第51頁、或104 他│  卷宗(見刑案偵查卷宗1 第88│                      │                │
│  │      │              │        │                │  5997卷一第116 頁反│  頁反面、或刑案偵查卷宗3 第│                      │                │
│  │      │              │        │                │  面)              │  32頁反面、104 他5997卷一第│                      │                │
│  │      │              │        │                │5.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  50頁、或104 他5997卷一第61│                      │                │
│  │      │              │        │                │  保資料1份(李適君) │  頁)                      │                      │                │
│  │      │              │        │                │ (見刑案偵查卷宗1  │8.李適君之台積電工作證1 張(│                      │                │
│  │      │              │        │                │ 第86頁反面至第88頁 │  見刑案偵查卷宗1 第90頁、或│                      │                │
│  │      │              │        │                │ 、或刑案偵查卷宗3  │  104他5997卷一第51頁)     │                      │                │
│  │      │              │        │                │ 第30頁反面至第32頁 │                            │                      │                │
│  │      │              │        │                │ 、或104 他5997卷一 │                            │                      │                │
│  │      │              │        │                │ 第56頁至第57頁反面 │                            │                      │                │
│  │      │              │        │                │  )                │                            │                      │                │
├─┼───┼───────┼────┼────────┼──────────┼──────────────┼───────────┼────────┤
│3 │孫莉蓁│103年10月2日  │200萬元 │桃園市中壢區新竹│1.簽署本票1張(票號  │1.孫莉蓁之聯徵中心當事人綜合│①張春慧、孫莉蓁      │孫莉蓁共同犯行使│
│  │      │              │        │台積電廠區      │  CHNO548129) (見刑│  信用報告1 份(見刑案偵查卷│②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偽造私文書罪,處│
│  │      │              │        │                │  案偵查卷宗1 第104 │  宗1 第107 頁正反面、刑案偵│  欺取財、刑法第216 條│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  頁反面、或刑案偵查│  查卷宗3 第18頁反面至第19頁│  、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              │
│  │      │              │        │                │  卷宗3 第16頁、或  │  、104 他3372第32頁至第33頁│  文書罪              │                │
│  │      │              │        │                │  104 他3372第39頁、│  、104 他5997卷一第46頁反面│③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                │
│  │      │              │        │                │  或104 他5997卷一第│  至第47頁)                │  文書罪,共1 罪      │                │
│  │      │              │        │                │  49頁反面)         │2.孫莉蓁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                      │                │
│  │      │              │        │                │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 │  保資料1 份(見刑案偵查卷宗│                      │                │
│  │      │              │        │                │  份(見刑案偵查卷宗 │  1 第108 頁至第109 頁反面、│                      │                │
│  │      │              │        │                │  1 第106頁、或刑案 │  或刑案偵查卷宗3 第19頁反面│                      │                │
│  │      │              │        │                │  偵查卷宗3 第17頁反│  至第21頁、或104 他3372第28│                      │                │
│  │      │              │        │                │  面、或104 他3372第│  頁至第31頁、或104 他5997卷│                      │                │
│  │      │              │        │                │  25頁、或104他5997 │  一第44頁反面至第46頁)    │                      │                │
│  │      │              │        │                │  卷一第47頁反面)   │3.孫莉蓁之0000000 至0000000 │                      │                │
│  │      │              │        │                │3.台積電識別證1 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對帳單1 張│                      │                │
│  │      │              │        │                │  無)              │  (見刑案偵查卷宗1 第110 頁│                      │                │
│  │      │              │        │                │4.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  、或刑案偵查卷宗3 第21頁反│                      │                │
│  │      │              │        │                │  產查詢清單1份(見 │  面、或104 他3372第27頁、  │                      │                │
│  │      │              │        │                │  刑案偵查卷宗1 第  │  104 他5997第44頁)        │                      │                │
│  │      │              │        │                │  111 頁反面、或刑案│4.孫莉蓁102年台積電年度各類 │                      │                │
│  │      │              │        │                │  偵查卷宗3 第23頁反│  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1 張(│                      │                │
│  │      │              │        │                │  面、或104 他3372  │  見刑案偵查卷宗3 第22頁、或│                      │                │
│  │      │              │        │                │  第38 頁、104他5597│  104 他3372第26頁、104 他  │                      │                │
│  │      │              │        │                │   卷 一第48頁)    │  5997卷一第43頁反面)      │                      │                │
│  │      │              │        │                │5.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5.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貸款申請書│                      │                │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暨徵信調查表1 張( 偽造孫莉│                      │                │
│  │      │              │        │                │ (見刑案偵查卷宗2第│  蓁服務單位資料) (見刑案偵│                      │                │
│  │      │              │        │                │  146 頁反面至第151 │  查卷宗1 第105 頁反面、或刑│                      │                │
│  │      │              │        │                │  頁)              │  案偵查卷宗3 第17頁、或104 │                      │                │
│  │      │              │        │                │6.第一銀行帳戶(帳號 │  他3372第24頁、104 他5997卷│                      │                │
│  │      │              │        │                │  00000000000)存摺封│  一第42頁)                │                      │                │
│  │      │              │        │                │  面影本1張、金融卡 │6.孫莉蓁之台積電名片(職稱: │                      │                │
│  │      │              │        │                │  (含密碼) 1張、網路│  專案經理) 1張             │                      │                │
│  │      │              │        │                │  銀行密碼1 組(見刑│                            │                      │                │
│  │      │              │        │                │  案偵查卷宗1第112  │                            │                      │                │
│  │      │              │        │                │  頁至114 頁、或刑案│                            │                      │                │
│  │      │              │        │                │  偵查卷宗3 第23頁、│                            │                      │                │
│  │      │              │        │                │  104他3372第36頁) │                            │                      │                │
├─┼───┼───────┼────┼────────┼──────────┼──────────────┼───────────┼────────┤
│4 │林秀宜│103年10月2日  │270萬元 │高鐵新竹站      │1.簽署本票1張       │1.林秀宜之聯徵中心當事人綜合│①林秀宜、李適君、張春│林秀宜、李適君犯│
│  │李適君│              │        │                │ (票號CHNO548128)   │  信用報告1 份(見刑案偵查卷│  慧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見刑案偵查卷宗1第1│  宗1 第125 頁、或刑案偵查卷│②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取財罪,各處有期│
│  │      │              │        │                │  20頁、刑案偵查卷宗│  宗4 第69頁、或104 他5997卷│  項第2 款三人以上共同│徒刑壹年拾壹月。│
│  │      │              │        │                │  4第64頁、104他5997│  一第115 頁反面至第116 頁)│  詐欺取財、刑法第216 │                │
│  │      │              │        │                │  卷一第118頁)     │2.林秀宜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  │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                │
│  │      │              │        │                │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 │  投保資料1 份(見刑案偵查卷│  私文書罪            │                │
│  │      │              │        │                │  份(林秀宜)(見刑案│  宗1 第124 頁、或刑案偵查卷│③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                │
│  │      │              │        │                │  偵查卷宗1第122頁、│  宗4 第68頁、或104 他5997卷│  同詐欺取財罪,共1罪 │                │
│  │      │              │        │                │  刑案偵查卷宗4第66 │  一第114 頁反面至第115 頁)│                      │                │
│  │      │              │        │                │  頁、或104 他5997卷│3.林秀宜之0000000 至0000000 │                      │                │
│  │      │              │        │                │  一第113頁)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對帳單1 張│                      │                │
│  │      │              │        │                │3.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  (見刑案偵查卷宗1 第123 頁│                      │                │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或刑案偵查卷宗4 第67頁、│                      │                │
│  │      │              │        │                │  存摺封面影本1 張、│  或104他5997卷一第114頁)  │                      │                │
│  │      │              │        │                │  提款卡1張及網路銀 │4.林秀宜之102 年台積電年度各│                      │                │
│  │      │              │        │                │  行帳號密碼1組(見 │  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1 張│                      │                │
│  │      │              │        │                │  刑案偵查卷宗1 第  │ (見104 他5997卷一第113 頁 │                      │                │
│  │      │              │        │                │  117 頁至第118 頁、│  反面)                    │                      │                │
│  │      │              │        │                │  或刑案偵查卷宗4 第│5.林秀宜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                      │                │
│  │      │              │        │                │  60頁至第61頁)    │  2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                │
│  │      │              │        │                │                    │  料清單1 張(見刑案偵查卷宗│                      │                │
│  │      │              │        │                │                    │  1 第126 頁、或刑案偵查卷宗│                      │                │
│  │      │              │        │                │                    │  4 第70頁、或104 他5997卷一│                      │                │
│  │      │              │        │                │                    │  第117頁)                 │                      │                │
│  │      │              │        │                │                    │6.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貸款申請書│                      │                │
│  │      │              │        │                │                    │  暨徵信調查表1 張( 偽造林秀│                      │                │
│  │      │              │        │                │                    │  宜服務單位資料) (見刑案偵│                      │                │
│  │      │              │        │                │                    │  查卷宗1 第121 頁、或刑案偵│                      │                │
│  │      │              │        │                │                    │  查卷宗4 第65頁、或104 他  │                      │                │
│  │      │              │        │                │                    │  5997卷一第112頁)         │                      │                │
├─┼───┼───────┼────┼────────┼──────────┼──────────────┼───────────┼────────┤
│5 │林念坤│103年12月4日  │200萬元 │高鐵左營站      │1.簽署本票1張       │1.林念坤之聯徵中心當事人綜合│①張春慧、林念坤、陳映│林念坤、陳映奾、│
│  │孫莉蓁│              │        │                │  (票號CHNO548109)  │  信用報告1 份(見刑案偵查卷│  奾、孫莉蓁          │孫莉蓁犯三人以上│
│  │陳映奾│              │        │                │ (見104 他5997卷一 │  宗1 第132 頁正反面、或刑案│②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共同詐欺取財罪,│
│  │      │              │        │                │  第151 頁反面)    │  偵查卷宗3 第126 頁正反面、│  項第2 款三人以上共同│各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2.身分證分證正反面影│  104 他5997卷一第150 頁正反│  詐欺取財、刑法第216 │捌月。          │
│  │      │              │        │                │  本1 份( 林念坤)   │  面)                      │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                │
│  │      │              │        │                │                    │2.林念坤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  私文書罪            │                │
│  │      │              │        │                │                    │  保資料1 份(見刑案偵查卷宗│③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                │
│  │      │              │        │                │                    │  1 第133 頁正反面、或刑案偵│  同詐欺取財罪,共1罪 │                │
│  │      │              │        │                │                    │  查卷宗3 第127 頁正反面、或│                      │                │
│  │      │              │        │                │                    │  104 他5997卷一第149 頁正反│                      │                │
│  │      │              │        │                │                    │  面)                      │                      │                │
│  │      │              │        │                │                    │3.林念坤之0000000 至103120中│                      │                │
│  │      │              │        │                │                    │  國信託商業銀行對帳單1 張(│                      │                │
│  │      │              │        │                │                    │  見刑案偵查卷宗1 第134 頁反│                      │                │
│  │      │              │        │                │                    │  面、或刑案偵查卷宗3 第128 │                      │                │
│  │      │              │        │                │                    │  頁反面、或104 他5997卷一第│                      │                │
│  │      │              │        │                │                    │  148頁)                   │                      │                │
│  │      │              │        │                │                    │4.林念坤之102 年台積電年度各│                      │                │
│  │      │              │        │                │                    │  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1 張│                      │                │
│  │      │              │        │                │                    │  (見刑案偵查卷宗1 第134 頁│                      │                │
│  │      │              │        │                │                    │  、或刑案偵查卷宗3 第128 頁│                      │                │
│  │      │              │        │                │                    │  、或104 他5997卷一第148 頁│                      │                │
│  │      │              │        │                │                    │  反面)                    │                      │                │
│  │      │              │        │                │                    │5.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貸款申請書│                      │                │
│  │      │              │        │                │                    │  暨徵信調查表1 張( 偽造林念│                      │                │
│  │      │              │        │                │                    │  坤之服務單位資料)(見刑案偵│                      │                │
│  │      │              │        │                │                    │  查卷宗第131 頁反面、或刑案│                      │                │
│  │      │              │        │                │                    │  偵查卷宗3 第125 頁、或104 │                      │                │
│  │      │              │        │                │                    │  他5997卷一第147頁)       │                      │                │
├─┼───┼───────┼────┼────────┼──────────┼──────────────┼───────────┼────────┤
│6 │張良德│103年4月11日  │200萬元 │高鐵桃園站      │簽署本票1張(票號   │1.張良德之聯徵中心當事人綜合│①張良德、張春慧      │張良德共同犯行使│
│  │      │              │        │                │CHNO548112) (見刑案│  信用報告1 份(見刑案偵查卷│②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偽造私文書罪,處│
│  │      │              │        │                │偵查卷宗1 第144 頁反│  宗2第249頁反面至第253頁) │  1 項詐欺取財、刑法第│有期徒刑陸月,如│
│  │      │              │        │                │刑案偵查卷宗3 第97頁│2.張良德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  216 條、第210條行使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反面、104 他5997卷一│  保資料1 份(見刑案偵查卷宗│  偽造私文書罪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第146 頁)          │  1 第146 頁反面至第147 頁、│③從一重論以刑法行使偽│。緩刑貳年。    │
│  │      │              │        │                │                    │  或刑案偵查卷宗3 第99頁反面│  造私文書罪,共1 罪  │                │
│  │      │              │        │                │                    │  至第100 頁、或104 他5997  │                      │                │
│  │      │              │        │                │                    │  卷一第144 頁正反面)      │                      │                │
│  │      │              │        │                │                    │3.張良德之0000000 至0000000 │                      │                │
│  │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對帳單1 張│                      │                │
│  │      │              │        │                │                    │  (見刑案偵查卷宗1 第145 頁│                      │                │
│  │      │              │        │                │                    │  反面、或刑案偵查卷宗3 第98│                      │                │
│  │      │              │        │                │                    │  頁反、或104 他5997卷一第  │                      │                │
│  │      │              │        │                │                    │  143 頁反面)              │                      │                │
│  │      │              │        │                │                    │4.張良德之台積電員工證1 張(│                      │                │
│  │      │              │        │                │                    │  刑案偵查卷宗1 第146 頁、或│                      │                │
│  │      │              │        │                │                    │  刑案偵查卷宗3 第99頁、或  │                      │                │
│  │      │              │        │                │                    │  104 他5997卷一第143頁)   │                      │                │
│  │      │              │        │                │                    │5.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貸款申請書│                      │                │
│  │      │              │        │                │                    │  暨徵信調查表1 張(偽造張良│                      │                │
│  │      │              │        │                │                    │  德之服務單位資料) (見刑案│                      │                │
│  │      │              │        │                │                    │  偵查卷宗1 第145 頁、或刑案│                      │                │
│  │      │              │        │                │                    │  偵查卷宗3 第98頁、或104 他│                      │                │
│  │      │              │        │                │                    │  5997卷一第142頁)         │                      │                │
├─┼───┼───────┼────┼────────┼──────────┼──────────────┼───────────┼────────┤
│7 │林建弘│104年3月4日   │220萬元 │高鐵桃園站      │簽署本票1 張(票號  │1.林建弘之聯徵中心當事人綜合│①林建弘、孫莉蓁、張春│林建弘、孫莉蓁犯│
│  │孫莉蓁│              │        │                │CHNO548112) (見刑案│  信用報告1 份(見刑案偵查卷│  慧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偵查卷宗1 第162 頁反│  宗2第275頁反面至第276頁) │②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取財罪,各處有期│
│  │      │              │        │                │面、或刑案偵查卷宗3 │2.林建弘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  項第2 款三人以上共同│徒刑壹年玖月。  │
│  │      │              │        │                │第46頁、104 他3372第│  保資料1 份(見刑案偵查卷宗│  詐欺取財、刑法第216 │                │
│  │      │              │        │                │23頁、104 他5997卷一│  2第274頁反面至第275頁)   │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                │
│  │      │              │        │                │第36頁)            │3.林建弘之0000000 至0000000 │  私文書罪            │                │
│  │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對帳單1 張│③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                │
│  │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見刑│  同詐欺取財罪,共1罪 │                │
│  │      │              │        │                │                    │  案偵查卷宗1 第165 頁至第  │                      │                │
│  │      │              │        │                │                    │  167 頁反面、或104 他3372第│                      │                │
│  │      │              │        │                │                    │  13頁、104 他5997卷一第31  │                      │                │
│  │      │              │        │                │                    │  頁)                      │                      │                │
│  │      │              │        │                │                    │4.林建弘之102 年台積電年度各│                      │                │
│  │      │              │        │                │                    │  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1 張│                      │                │
│  │      │              │        │                │                    │  (見刑案偵查卷宗1 第164 頁│                      │                │
│  │      │              │        │                │                    │  、或刑案偵查卷宗3 第48頁、│                      │                │
│  │      │              │        │                │                    │  或104 他3372第20頁、或104 │                      │                │
│  │      │              │        │                │                    │  他5997卷一第34頁)        │                      │                │
│  │      │              │        │                │                    │5.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貸款申請書│                      │                │
│  │      │              │        │                │                    │  暨徵信調查表1 張( 偽造之林│                      │                │
│  │      │              │        │                │                    │  建弘服務單位資料) (見刑案│                      │                │
│  │      │              │        │                │                    │  偵查卷宗1 第163 頁、刑案偵│                      │                │
│  │      │              │        │                │                    │  查卷宗3 第47頁、104 他3372│                      │                │
│  │      │              │        │                │                    │  第11頁、104 他5997卷一第30│                      │                │
│  │      │              │        │                │                    │  頁)                      │                      │                │
├─┼───┼───────┼────┼────────┼──────────┼──────────────┼───────────┼────────┤
│8 │林珮芸│103年10月13日 │220萬元 │1.中國信託銀行帳│1.簽署本票1張       │1.林珮芸之聯徵中心當事人綜合│①林珮芸、孫莉蓁、張春│林珮芸、孫莉蓁犯│
│  │孫莉蓁│              │        │  戶存摺封面影本│  (票號CHNO548113)  │  信用報告1 份(見刑案偵查卷│  慧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1 張、金融卡1 │ (見刑案偵查卷宗1第│  宗1 第199 頁反面至第200 頁│②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取財罪,各處有期│
│  │      │              │        │  張於桃園中壢交│  193 頁、或刑案偵查│  、或刑案偵查卷宗3 第84頁反│  項第2 款三人以上共同│徒刑壹年玖月。  │
│  │      │              │        │  付            │  卷宗3 第76頁、或10│  面至第85頁、104 他5997卷一│  詐欺取財、刑法第216 │                │
│  │      │              │        │2.本票於高鐵新竹│  4他5997卷一第29頁 │  第27頁反面至第28頁)      │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                │
│  │      │              │        │  站簽立        │  )                │2.林珮芸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  私文書罪            │                │
│  │      │              │        │                │2.林珮芸之身分證正反│  保資料1 份(見刑案偵查卷宗│③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                │
│  │      │              │        │                │  面影本1 份(見刑案│  1 第195 頁反面至第196 頁、│  同詐欺取財罪,共1罪 │                │
│  │      │              │        │                │  偵查卷宗1 第192 頁│  或刑案偵查卷宗3 第79頁至第│                      │                │
│  │      │              │        │                │  正反面、刑案偵查卷│  80頁反面、或104 他5997卷一│                      │                │
│  │      │              │        │                │  宗3 第75頁、104 他│  第25頁反面至第27頁)      │                      │                │
│  │      │              │        │                │  5997卷一第22頁反面│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對帳單1 張│                      │                │
│  │      │              │        │                │  )                │  (見刑案偵查卷宗1 第198 頁│                      │                │
│  │      │              │        │                │3.林珮芸之全國財產稅│  反面至第199 頁、或刑案偵查│                      │                │
│  │      │              │        │                │  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卷宗3 第83頁反面至第84頁、│                      │                │
│  │      │              │        │                │  1張               │  或104 他5997卷一第24頁正反│                      │                │
│  │      │              │        │                │4.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  面)                      │                      │                │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4.林珮芸102 年台積電年度各類│                      │                │
│  │      │              │        │                │  存摺封面影本1 張、│  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1 張(│                      │                │
│  │      │              │        │                │  金融卡1 張(見刑案│  見刑案偵查卷宗1 第196 頁反│                      │                │
│  │      │              │        │                │  偵查卷宗1 第200 頁│  面、刑案偵查卷宗3 第81頁、│                      │                │
│  │      │              │        │                │  反面至第201 頁、或│  或104 他5997卷一第25頁)  │                      │                │
│  │      │              │        │                │  刑案偵查卷宗3 第85│5.林珮芸之台積電103年7-9月薪│                      │                │
│  │      │              │        │                │  頁反面至第86頁反面│  資單1 份共3 張(見刑案偵查│                      │                │
│  │      │              │        │                │  )                │  卷宗1 第197 頁至第198 頁、│                      │                │
│  │      │              │        │                │                    │  刑案偵查卷宗3 第82至第83頁│                      │                │
│  │      │              │        │                │                    │  、或104 他5997卷一第23頁正│                      │                │
│  │      │              │        │                │                    │  反面)                    │                      │                │
│  │      │              │        │                │                    │6.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貸款申請書│                      │                │
│  │      │              │        │                │                    │  暨徵信調查表1 張( 偽造之林│                      │                │
│  │      │              │        │                │                    │  珮芸服務單位資料) 1 張(見│                      │                │
│  │      │              │        │                │                    │  刑案偵查卷宗1 第194 頁、或│                      │                │
│  │      │              │        │                │                    │  刑案偵查卷宗3 第78頁、或  │                      │                │
│  │      │              │        │                │                    │  104 他5997卷一第22頁)    │                      │                │
├─┼───┼───────┼────┼────────┼──────────┼──────────────┼───────────┼────────┤
│9 │謝奇貞│104年1月20日  │200萬元 │高鐵新竹站      │1.簽署本票1張(見刑 │1.謝奇貞之聯徵中心當事人綜合│①謝奇貞、張春慧、孫莉│謝奇貞、孫莉蓁犯│
│  │孫莉蓁│              │        │                │  案偵查卷宗1 第218 │  信用報告1 份(見刑案偵查卷│ 蓁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頁反面、或刑案偵查│  宗1 第221 頁正反面、或刑案│②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取財罪,各處有期│
│  │      │              │        │                │  卷宗4 第39頁、104 │  偵查卷宗4 第43頁正反面、或│  項第2 款三人以上共同│徒刑壹年貳月。謝│
│  │      │              │        │                │  他5997卷一第111 頁│  104 他5997卷一第109 頁反面│  詐欺取財、刑法第216 │奇貞緩刑伍年,並│
│  │      │              │        │                │  )                │  至第110 頁)              │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應於緩刑期內依如│
│  │      │              │        │                │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 │2.謝奇貞之0000000 至0000000 │  私文書罪            │附件所示本院108 │
│  │      │              │        │                │  份(謝奇貞)(見刑案│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對帳單2 張│③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年11月14日108 年│
│  │      │              │        │                │  偵查卷宗1第219頁、│  ( 帳號000000000000) (見刑│  同詐欺取財罪,共1罪 │度消債調字第436 │
│  │      │              │        │                │  或刑案偵查卷宗4 第│  案偵查卷宗1 第219 頁反面至│                      │號調解筆錄所載分│
│  │      │              │        │                │  40頁、或104他5997 │  第220 頁、或刑案偵查卷宗4 │                      │期付款之內容完成│
│  │      │              │        │                │  卷一第104頁反面) │  第41頁正反面、或104 他5997│                      │給付。          │
│  │      │              │        │                │3.謝奇貞之勞工保險被│  卷一第105頁正反面)       │                      │                │
│  │      │              │        │                │  保險人投保資料1 份│3.謝奇貞之102 年台積電年度各│                      │                │
│  │      │              │        │                │(見刑案偵查卷宗1 第│  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1 張│                      │                │
│  │      │              │        │                │  222 頁至第224 頁反│  (見刑案偵查卷宗1 第220 頁│                      │                │
│  │      │              │        │                │  面、或刑案偵查卷宗│  反面、或刑案偵查卷宗4 第42│                      │                │
│  │      │              │        │                │  4 第44頁至第46頁反│  頁、或104 他5997卷一第106 │                      │                │
│  │      │              │        │                │  面、或104 他5997卷│  頁)                      │                      │                │
│  │      │              │        │                │  一第106 頁反面至第│4.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貸款申請書│                      │                │
│  │      │              │        │                │  109 頁)          │  暨徵信調查表1 張( 偽造謝奇│                      │                │
│  │      │              │        │                │4.謝奇貞之匯豐銀行金│  貞之服務單位資料) (見刑案│                      │                │
│  │      │              │        │                │  融卡1 張          │  偵查卷宗1 第225 頁、或刑案│                      │                │
│  │      │              │        │                │                    │  偵查卷宗4 第47頁、或104 他│                      │                │
│  │      │              │        │                │                    │  5997卷一第104頁)         │                      │                │
├─┼───┼───────┼────┼────────┼──────────┼──────────────┼───────────┼────────┤
│10│陳映奾│103年11月14日 │230萬元 │1.陳映奾之中國信│1.簽署本票1張       │1.陳映奾之聯徵中心當事人綜合│①張春慧、陳映奾、孫莉│陳映奾、孫莉蓁、│
│  │孫莉蓁│              │        │  託銀行帳戶(帳 │ (票號CHNO548109)(│  信用報告1 份(見刑案偵查卷│  蓁、林珮芸          │林珮芸犯三人以上│
│  │林珮芸│              │        │  號000000000000│  見刑案偵查卷宗2 第│  宗第7 頁反面至第8 頁、或刑│②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共同詐欺取財罪,│
│  │      │              │        │  )金融卡1張、網│  4 頁、或刑案偵查卷│  案偵查卷宗3 第108 頁反面至│  項第2 款三人以上共同│各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路銀行密碼1 組│  宗3 第105 頁、104 │  第109 頁、或104 他5997卷一│  詐欺取財、刑法第216 │玖月。          │
│  │      │              │        │  於中壢火車站附│  他5997卷一第179 頁│  第178 頁正反面)          │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                │
│  │      │              │        │  近咖啡廳交付  │  反面)            │2.陳映奾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  私文書罪            │                │
│  │      │              │        │2.本票於高鐵左營│2.中國信託銀行帳戶金│  保資料1 份(見刑案偵查卷宗│③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                │
│  │      │              │        │  站簽立        │  融卡1張、網路銀行 │  2 第6 頁至第7 頁、或刑案偵│  同詐欺取財罪,共1罪 │                │
│  │      │              │        │                │  密碼1組           │  查卷宗3 第107 頁至第108 頁│                      │                │
│  │      │              │        │                │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 │  、或104 他5997卷一第176 頁│                      │                │
│  │      │              │        │                │  份(見刑案偵查卷宗│  反面至第177頁反面)       │                      │                │
│  │      │              │        │                │  2 第5 頁、或刑案偵│3.陳映奾之0000000 至0000000 │                      │                │
│  │      │              │        │                │  查卷宗3 第106 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對帳單│                      │                │
│  │      │              │        │                │  或104 他5997卷一第│  1 張(見刑案偵查卷宗2 第9 │                      │                │
│  │      │              │        │                │  173頁反面)       │  頁正反面、或刑案偵查卷宗3 │                      │                │
│  │      │              │        │                │4.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查│  第110 頁正反面、或104 他  │                      │                │
│  │      │              │        │                │  詢清單1 張(見刑案│  5997卷一第174頁正反面)   │                      │                │
│  │      │              │        │                │  偵查卷宗2 第5 頁反│4.陳映奾之102 年台積電年度各│                      │                │
│  │      │              │        │                │  面、或刑案偵查卷宗│  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1 張│                      │                │
│  │      │              │        │                │  3 第106 頁反面、  │  (見刑案偵查卷宗2 第10頁、│                      │                │
│  │      │              │        │                │  104 他5997卷一第  │  或刑案偵查卷宗3 第111 頁、│                      │                │
│  │      │              │        │                │  175頁反面)       │  或104他5997卷一第176頁)  │                      │                │
│  │      │              │        │                │5.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5.陳映奾之0000000 台北富邦銀│                      │                │
│  │      │              │        │                │  保資料1張(見刑案 │  行清償證明書1 張(見刑案偵│                      │                │
│  │      │              │        │                │  偵查卷宗2 第6 頁至│  查卷宗2 第8 頁反面、或第  │                      │                │
│  │      │              │        │                │  第7 頁、刑案偵查卷│  109 頁反面、或第175頁)   │                      │                │
│  │      │              │        │                │  宗3 第107 頁至第  │6.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貸款申請書│                      │                │
│  │      │              │        │                │  108 頁、104 他5997│  暨徵信調查表1 張(偽造陳映 │                      │                │
│  │      │              │        │                │  卷一第176 頁反面至│  奾之服務單位資料)(見刑案│                      │                │
│  │      │              │        │                │  第177頁反面)     │  偵查卷宗2 第4 頁反面、或刑│                      │                │
│  │      │              │        │                │                    │  案偵查卷宗3 第105 頁反面、│                      │                │
│  │      │              │        │                │                    │  或104他5997卷一第173頁)  │                      │                │
├─┼───┼───────┼────┼────────┼──────────┼──────────────┼───────────┼────────┤
│11│李適君│104年1月6日   │200萬元 │高鐵新竹站      │1.簽署本票1張       │1.李建興之聯徵中心當事人綜合│①張春慧、李適君      │李適君共同犯行使│
│  │      │              │        │                │  (票號CHNO548121)  │  信用報告1 份(見刑案偵查卷│②刑法第339 條第1項詐 │偽造私文書罪,處│
│  │      │              │        │                │ (見刑案偵查卷宗2  │  宗2 第36頁反面至第37頁、或│  欺取財、刑法第216 條│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  第33頁反面、或刑案│  刑案偵查卷宗4 第54頁正反面│  、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              │
│  │      │              │        │                │  偵查卷宗4第51頁) │  、或104 他5997卷一第139 頁│  文書罪              │                │
│  │      │              │        │                │2.身份證正反面影本1 │  反面至第140頁)           │③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                │
│  │      │              │        │                │  份(見刑案偵查卷宗│2.李建興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  文書罪,共1 罪      │                │
│  │      │              │        │                │  2 第35頁、或刑案偵│  保資料1 份( 見刑案偵查卷宗│                      │                │
│  │      │              │        │                │  查卷宗4 第52頁反面│  2 第35頁反面至第36頁、或刑│                      │                │
│  │      │              │        │                │  、或104 他5997卷一│  案偵查卷宗4 第53頁正反面、│                      │                │
│  │      │              │        │                │  第136頁反面)     │  或104 他5997卷一第138 頁正│                      │                │
│  │      │              │        │                │                    │  反面)                    │                      │                │
│  │      │              │        │                │                    │3.李建興之0000000 至0000000 │                      │                │
│  │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對帳單1 張│                      │                │
│  │      │              │        │                │                    │  (見刑案偵查卷宗2 第38頁反│                      │                │
│  │      │              │        │                │                    │  面至第39頁、或刑案偵查卷宗│                      │                │
│  │      │              │        │                │                    │  4 第56頁正反面、或104 他  │                      │                │
│  │      │              │        │                │                    │  5997卷一第137 頁正反面)   │                      │                │
│  │      │              │        │                │                    │4.李建興之102 年台積電年度各│                      │                │
│  │      │              │        │                │                    │  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1 張│                      │                │
│  │      │              │        │                │                    │  (見刑案偵查卷宗2 第37頁反│                      │                │
│  │      │              │        │                │                    │  面、或刑案偵查卷宗4 第55頁│                      │                │
│  │      │              │        │                │                    │  、或104他5997卷一第139頁)│                      │                │
│  │      │              │        │                │                    │5.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貸款申請書│                      │                │
│  │      │              │        │                │                    │  暨徵信調查表1 張( 偽造李建│                      │                │
│  │      │              │        │                │                    │  興服務單位資料) (見刑案偵│                      │                │
│  │      │              │        │                │                    │  查卷宗2 第34頁反面、或刑案│                      │                │
│  │      │              │        │                │                    │  偵查卷宗4 第52頁、或104 他│                      │                │
│  │      │              │        │                │                    │  5997卷一第136頁)         │                      │                │
└─┴───┴───────┴────┴────────┴──────────┴──────────────┴───────────┴────────┘
附表二:
┌──┬─────┬────────┬─────┬──────┐
│編號│偽造之文書│其上偽造之印文  │所在卷頁  │備註        │
│    │          │                │          │            │
├──┼─────┼────────┼─────┼──────┤
│1   │勞工保險被│勞工保險局字樣之│刑案偵查卷│附表一編號1 │
│    │保險人投保│印文1枚         │宗1第74頁 │            │
│    │資料表    │                │          │            │
├──┼─────┼────────┼─────┼──────┤
│2   │中國信託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刑案偵查卷│附表一編號1 │
│    │業銀行對帳│(股)公司CTBC Ba│宗1第72頁 │            │
│    │單        │nk Co.,Ltd.印文1│          │            │
│    │          │枚              │          │            │
├──┼─────┼────────┼─────┼──────┤
│3   │台積電年度│tsmc字樣之印文1 │刑案偵查卷│附表一編號1 │
│    │各類所得扣│枚              │宗1第76頁 │            │
│    │繳暨免扣繳│                │          │            │
│    │憑單      │                │          │            │
├──┼─────┼────────┼─────┼──────┤
│4   │台灣積體電│tsmc字樣之印文1 │刑案偵查卷│附表一編號1 │
│    │路製造股份│枚              │宗1第80頁 │            │
│    │有限公司署│                │          │            │
│    │名陸秀珍之│                │          │            │
│    │名片1張   │                │          │            │
├──┼─────┼────────┼─────┼──────┤
│5   │勞工保險被│勞工保險局字樣之│刑案偵查卷│附表一編號2 │
│    │保險人投保│印文1枚         │宗1第86頁 │            │
│    │資料表    │                │背面      │            │
├──┼─────┼────────┼─────┼──────┤
│6   │中國信託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刑案偵查卷│附表一編號2 │
│    │業銀行對帳│新竹分行收付訖印│宗1第90頁 │            │
│    │單        │文1枚           │背面      │            │
├──┼─────┼────────┼─────┼──────┤
│7   │台積電年度│tsmc字樣之印文1 │刑案偵查卷│附表一編號2 │
│    │各類所得扣│枚              │宗1第91頁 │            │
│    │繳暨免扣繳│                │背面      │            │
│    │憑單      │                │          │            │
├──┼─────┼────────┼─────┼──────┤
│8   │台灣積體電│tsmc字樣之印文1 │刑案偵查卷│附表一編號2 │
│    │路製造股份│枚              │宗1第90頁 │            │
│    │有限公司署│                │          │            │
│    │名李適君之│                │          │            │
│    │名片1張   │                │          │            │
├──┼─────┼────────┼─────┼──────┤
│9   │勞工保險被│勞工保險局字樣之│刑案偵查卷│附表一編號3 │
│    │保險人投保│印文1枚         │宗1第108頁│            │
│    │資料表    │                │          │            │
├──┼─────┼────────┼─────┼──────┤
│10  │中國信託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刑案偵查卷│附表一編號3 │
│    │業銀行對帳│(股)公司CTBC Ba│宗1第110頁│            │
│    │單        │nk Co.,Ltd.印文1│          │            │
│    │          │枚              │          │            │
├──┼─────┼────────┼─────┼──────┤
│11  │勞工保險被│勞工保險局字樣之│刑案偵查卷│附表一編號4 │
│    │保險人投保│印文1枚         │宗1第124頁│            │
│    │資料表    │                │          │            │
├──┼─────┼────────┼─────┼──────┤
│12  │中國信託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刑案偵查卷│附表一編號4 │
│    │業銀行對帳│(股)公司CTBC Ba│宗1第123頁│            │
│    │單        │nk Co.,Ltd.印文1│          │            │
│    │          │枚              │          │            │
├──┼─────┼────────┼─────┼──────┤
│13  │勞工保險被│勞工保險局字樣之│刑案偵查卷│附表一編號5 │
│    │保險人投保│印文1枚         │宗1第133頁│            │
│    │資料表    │                │          │            │
├──┼─────┼────────┼─────┼──────┤
│14  │中國信託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刑案偵查卷│附表一編號5 │
│    │業銀行對帳│(股)公司CTBC Ba│宗1第134頁│            │
│    │單        │nk Co.,Ltd.印文1│背面      │            │
│    │          │枚              │          │            │
├──┼─────┼────────┼─────┼──────┤
│15  │台積電年度│tsmc字樣之印文1 │刑案偵查卷│附表一編號5 │
│    │各類所得扣│枚              │宗1第134頁│            │
│    │繳暨免扣繳│                │          │            │
│    │憑單      │                │          │            │
├──┼─────┼────────┼─────┼──────┤
│16  │勞工保險被│勞工保險局字樣之│刑案偵查卷│附表一編號6 │
│    │保險人投保│印文1枚         │宗1第146頁│            │
│    │資料表    │                │背面      │            │
├──┼─────┼────────┼─────┼──────┤
│17  │中國信託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刑案偵查卷│附表一編號6 │
│    │業銀行對帳│(股)公司CTBC Ba│宗1第145頁│            │
│    │單        │nk Co.,Ltd.印文1│背面      │            │
│    │          │枚              │          │            │
├──┼─────┼────────┼─────┼──────┤
│18  │台積電署名│tsmc字樣之印文1 │刑案偵查卷│附表一編號6 │
│    │張良德之員│枚              │宗1第146頁│            │
│    │工證1張   │                │          │            │
├──┼─────┼────────┼─────┼──────┤
│19  │勞工保險被│勞工保險局字樣之│刑案偵查卷│附表一編號7 │
│    │保險人投保│印文1枚         │宗1第165頁│            │
│    │資料表    │                │          │            │
├──┼─────┼────────┼─────┼──────┤
│20  │中國信託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刑案偵查卷│附表一編號7 │
│    │業銀行對帳│(股)公司CTBC Ba│宗1第165頁│            │
│    │單        │nk Co.,Ltd.印文1│背面      │            │
│    │          │枚              │          │            │
├──┼─────┼────────┼─────┼──────┤
│21  │台積電年度│tsmc字樣之印文1 │刑案偵查卷│附表一編號7 │
│    │各類所得扣│枚              │宗1第164頁│            │
│    │繳暨免扣繳│                │          │            │
│    │憑單      │                │          │            │
├──┼─────┼────────┼─────┼──────┤
│22  │勞工保險被│勞工保險局字樣之│刑案偵查卷│附表一編號8 │
│    │保險人投保│印文1枚         │宗1第195頁│            │
│    │資料表    │                │背面      │            │
├──┼─────┼────────┼─────┼──────┤
│23  │中國信託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刑案偵查卷│附表一編號8 │
│    │業銀行對帳│(股)公司CTBC Ba│宗1第198頁│            │
│    │單        │nk Co.,Ltd.印文1│背面      │            │
│    │          │枚              │          │            │
├──┼─────┼────────┼─────┼──────┤
│24  │台積電年度│tsmc字樣之印文1 │刑案偵查卷│附表一編號8 │
│    │各類所得扣│枚              │宗1第196頁│            │
│    │繳暨免扣繳│                │背面      │            │
│    │憑單      │                │          │            │
├──┼─────┼────────┼─────┼──────┤
│25  │中國信託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刑案偵查卷│附表一編號9 │
│    │業銀行對帳│(股)公司CTBC Ba│宗1第219頁│            │
│    │單        │nk Co.,Ltd.印文1│背面      │            │
│    │          │枚              │          │            │
├──┼─────┼────────┼─────┼──────┤
│26  │台積電年度│tsmc字樣之印文1 │刑案偵查卷│附表一編號9 │
│    │各類所得扣│枚              │宗1第220頁│            │
│    │繳暨免扣繳│                │          │            │
│    │憑單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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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勞工保險被│勞工保險局字樣之│刑案偵查卷│附表一編號10│
│    │保險人投保│印文1枚         │宗2第6頁  │            │
│    │資料表    │                │          │            │
├──┼─────┼────────┼─────┼──────┤
│28  │中國信託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刑案偵查卷│附表一編號10│
│    │業銀行對帳│(股)公司CTBC Ba│宗2第9頁  │            │
│    │單        │nk Co.,Ltd.印文1│          │            │
│    │          │枚              │          │            │
├──┼─────┼────────┼─────┼──────┤
│29  │台積電年度│tsmc字樣之印文1 │刑案偵查卷│附表一編號10│
│    │各類所得扣│枚              │宗2第10頁 │            │
│    │繳暨免扣繳│                │          │            │
│    │憑單      │                │          │            │
├──┼─────┼────────┼─────┼──────┤
│30  │台北富邦商│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刑案偵查卷│附表一編號10│
│    │業銀行清償│字樣之印文1枚   │宗2第8頁背│            │
│    │證明書    │                │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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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勞工保險被│勞工保險局字樣之│刑案偵查卷│附表一編號11│
│    │保險人投保│印文1枚         │宗2第35頁 │            │
│    │資料表    │                │背面      │            │
├──┼─────┼────────┼─────┼──────┤
│32  │中國信託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刑案偵查卷│附表一編號11│
│    │業銀行對帳│(股)公司CTBC Ba│宗2第38頁 │            │
│    │單        │nk Co.,Ltd.印文1│背面      │            │
│    │          │枚              │          │            │
├──┼─────┼────────┼─────┼──────┤
│33  │台積電年度│tsmc字樣之印文1 │刑案偵查卷│附表一編號11│
│    │各類所得扣│枚              │宗2第37頁 │            │
│    │繳暨免扣繳│                │背面      │            │
│    │憑單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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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原訴字第58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