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更字第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更字第1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八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蔚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紐頓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 年度雄簡更字第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2,26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00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