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108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082號
- 原告
- 林羣富即決戰時刻企業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張吳順發支付命令
,惟張吳順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00
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
提出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