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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108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翁熒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082號

原告
林羣富即決戰時刻企業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張吳順發支付命令

,惟張吳順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00

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

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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