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127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270號
- 原告
- 凱貿樂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琮凱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林怡伶即華人樂器行
發支付命令,惟林怡伶即華人樂器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
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