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133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336號
- 原告
- 人久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炳正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日高工程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日高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047 元,應繳裁判費3,42
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92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