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135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358號
- 原告
- 蔡榮趂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淑女即安安清潔行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惟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即500 元,是本件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計算式:1,000 元-500 元=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