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141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419號
- 原告
- 和鑫起重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博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363 元,應繳裁判費1,1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10 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併於上開期限內提出準備書狀,書狀及所附證物均須附繕本,以利送達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