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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147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周佑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471號

原告
張福生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溢豐園藝有限公司、黃

煥芳發支付命令,惟其中被告溢豐園藝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 元,應繳裁判費40,6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0,10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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