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147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471號
- 原告
- 張福生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溢豐園藝有限公司、黃
煥芳發支付命令,惟其中被告溢豐園藝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 元,應繳裁判費40,6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0,10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